作者chihchien (网球人生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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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第419号
时间Fri Nov 4 21:51:27 2005
※ 引述《nowitzki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铭言:
: ※ 引述《nowitzki4136 (Dallas Mavericks)》之铭言:
: : 1.副总统是否得兼任行政院院长?
: 总统如欲兼任行政院长,则须题任自己徵求立法院之同意,如立法院不同意,
: 总统、副总统将无以自处。再者总统如兼任行政院院长当须副署自己公布之法律与命令
: ,并对立法院目则,出席立法院答覆质询,并做施政报告,核可自己移请立法院
: 之覆议案。如立法院之意见与总统之意见相左,不是总统屈服於立法院之下,就是总统
: 可持其固有职权,如戒严权与紧急处分权等以压迫立法机关顺从,如此将失宪法规定之
: 原则及作用。故总统不得兼任行政院长,宪法第49条规定,正、副总统均缺位或不能
: 视事,由行政院长代行职权,倘副总统得兼任行政院,万一其因故无法视事,总统亦因
: 固无法视事,则国家将同时造成正、副总统及任行政院长之空缺,起不是造成宪政危机?
: 故副总统不得兼任行政院长。
刚刚去看了一下立法理由书 恶补了一下 从理由书整理(摘录)几点要点 XD
1.你上述的理由中皆是以总统为例子 但题目问的是副总统
最後的结论又突然变成副总统 感觉好突然 XD (题外话)
2.副总统与行政院院长之职务不相容,不能兼任:
衡诸宪政理论,总统代表国家,统而不治,行政院院长领导政府,治而不统,
我国宪法即依此项理论设计,并属於内阁制之一种,依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五
十七条、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四项等相关规定,总统与行政院院长间有制衡关系
,故总统绝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长。副总统与总统理念相同,关系密切并具有一
体性,总统既不能兼任行政院院长,副总统自亦不能为之。(理由书)
3.依宪法第五十三条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院长及其领导之内阁须
对立法院负责,副总统固属备位性质,宪法上亦无明定之职权,但副总统有辅
弼总统之责,乃总统之僚属或副手,平日承总统之命行事,副总统实具有潜在
之职权,一旦由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则阁揆变成总统之幕僚长,而行政权
尽入总统囊中,宪法设计之制衡机制破坏殆尽,覆议核可权及副署制度均失其
意义,且事实上,兼任损及公益并有害於人民之信赖,时间之分配亦不容一人
兼任两项繁重职务。另由行政法学之观点,纵认副总统非总统之部属,但基於
但基於宪法机关功能维护之理论,副总统既有襄助总统之职责,仍不应兼任院
长职务。又宪法机关以不能互相兼任为原则,若有兼任情事,必宪法有明文可
据(如美国副总统之兼任参议院议长)。
4.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及增修条文第二条第八项分别规定:
总统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总统任期届满为止,总统、副总统均缺位时,
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总统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代行其职权,总统
、副总统均不能视事时,由行政院院长代行其职权。副总统与行政院院长分别
设置,乃宪法保障总统职位之继任,所作双重保险机制,由副总统兼任行政院
院长,不仅使候补人数减少,且一旦总统缺位,势将出现一人同时担任三项职
务之「三位一体」局面,自与宪法本旨相违。
5.复依照宪法增修条文,副总统之弹劾适用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行政院院长则
与一般公务人员之弹劾相同,依同条第三项处理,二者程序及效果完全不同,
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而有违法失职情事时,监察院如何弹劾将无所适从。设
若行政院院长总揆庶政,或因施政疏失而遭监察院纠弹,甚至去职,则是否仍
适合担任副总统,亦生质疑。
6.又副总统须对国民大会负责,一旦兼任须向立法院负责之行政院院长,倘立法
院与国民大会意见不同时,易形成冲突局面。再者,在三权分立或五权分立之
外,尚有元首权,系立於行政、立法及司法权等之上,以超然中立之态度,由
总统、副总统协调於五院之间,宪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即寓有此一意旨,副总
统兼任行政院院长,则本身既为争执之一造,自无从作超然中立之协调。
7.依司法院历来解释,关於兼职之禁止与否,皆视职务性质是否相容或有无利益
冲突为断,由以上所述足认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皆与容许兼职原则有违,乃
宪法所不许。三、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不构成宪政惯例:按宪法惯例或宪政
上之习惯法,其成立应有反覆发生之先例,并对一般人产生法之确信,始足当
之。副总统兼任行政院院长以往虽有两例,但均发生於动员戡乱及戒严时期,
并非常态,且有违宪之疑义,自不能视为宪政惯例或习惯法。
: : 2.新任总统、副总统就职时,行政院院长是否该率领各院提出总辞呢?
: 学者董翔飞以为:不同意行政院长於总统任期届满而请辞的理由,是宪法第五十条
: :「总统於任满之日解职,如届期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後总统、副总统均未就职时
: ,由行政院长代行总统职权。」的文字,制宪人的用意不难看出,是在着眼於「国家元首
: 不能一日或缺」,设若总统任满解职,而次任总统尚未选出或选出後总统、副总统均未
: 就职或不能就职时,由行政院长暂行代理,即可填补这段「政治上的真空」立法意旨至
: 为明显,若行政院长必须向任期届满的总统提出辞职,卸任总统批准其辞职,此时已没有
: 行政院长,而次任总统、副总统均未选出或选出後尚不能就职,将由谁来代行总统职权?
: 又有谁来填补这段「真空」?此时将会造成「没有总统,没有副总统,也没有行政院长 」
: 的无政府状态,形成权力真空的景象。从五十条的精神看,行政院长就似乎更不能於总统
: 任期届满轻率提出辞职了。
: 可以让我知道你们的看法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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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的话 419的理由书里面也有很清楚的解释 深值参考 只是有点长而已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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