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0104 (ru )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今年律師高考題目
時間Fri Nov 4 20:00:50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引述《eating57 (秋天真讓人焦慮)》之銘言:
: : 甲年老孤苦,久病厭世。某日,反鎖自家門窗,於房內引火自焚。情況緊急,非破
: : 門入內搶救,勢必屋燬人亡。千鈞一髮之際,適有樵夫乙路過見狀,迅即持其準備
: : 伐木之斧頭,破毀房門,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決,竟拒絕乙之搭救,乙不得
: :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斷甲之左臂,將甲及時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傷,
: : 住院月餘始告痊癒;斷臂之甲,亦經住院多時,始告痊癒。問:(25 分)
: : 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甲亦請求乙賠償毀門及斷臂所受損害,各自有
: : 無理由?
: : 堦如以上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其賠償之範圍如何?
: : 想問一下大家會怎麼解題呢??
: : 本來想放自己的想法 但是答案太弱
: : 不好意思放出來...
: : 謝謝
: 嗯 這一題應該是滿基本的 倒滿像期中期末考題...
: 如果不太會要自己加油囉..
: 섊: 民法上牽涉到二人以上之關係時以契約為基礎 此為私法自治之原理 不能隨意干涉他人
: 之事務 但為了獎助幫助他人之倫理性 故與私法自治作調合
: 且管理他人事務會產生管理利益 管理費用 及管理損害 是故便有加以規定之規範需要
: 故民法設有無因管理此種法定之債以符合需要
: 乙請求甲所受損害 此種因管理本人事務而致管理人受有損害屬廣義管理費用的一環
: 管理費用歸誰負擔此在民法176條中有規定
: 1.客觀上管理甲事務
: 2.乙有管理意思
: 3.雖未必不違反本人意思 但因係搶救甲之生命 甲之自殺意思不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況放火
: 燒屋亦會影響他人之房屋 故有公益之需要符合174條之規定 故依176二項縱違反本
: 人意思仍有請求權
: 是故乙若受有損害可以向甲請求
: 而請求損害之範圍包括了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損害與管理有因果關係也為必要之要求
: 另參照委任之規定 此損害需非可歸責於自己之原因造成
: 所受損害之部份為燒傷身體權受損部分 此與管理有相當因果關係 故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填
: 補損害 所失利益則為因住院月餘所無法工作喪失之利益
: 甲對乙請求的部分為就管理損害如何負擔的問題
: 就乙無因管理所造成之損害會有侵權行為的問題
: 無因管理並不能當然阻卻侵權行為的違法性
: 甲對乙之請求為184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 就故意過失 因果關係..等要件無問題
: 但在違法性的認定上 因乙符合民法175條的急迫危險管理 故其侵權行為之歸責性放寬至
: 惡意或重大過失 且因緊急避難可阻卻違法性 是故甲對乙請求無理由~~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
甲雖然因為乙之救助行為可阻卻違法
而不能依侵權行為請求賠償
但因乙為適法無因管理 其對甲負有一管理行為之給付義務
而乙之適法無因管理之管理行為必須客觀對甲有利
意即乙之破毀房門 斷甲左臂之行為 已不符合無因管理之債之本旨
而不符合債之本旨的給付 債權人應可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以上是我的想法啦 不知道對不對 假如有錯歡迎大家指正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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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214.171
1F:推 chihchien:保全生命與失去一臂 請權衡一下吧 ^^ 11/04 21:24
2F:推 eating57:謝謝你!! 11/05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