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ly0104 (ru )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民法] 今年律师高考题目
时间Fri Nov 4 20:00:50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来好厉害)》之铭言:
: ※ 引述《eating57 (秋天真让人焦虑)》之铭言:
: : 甲年老孤苦,久病厌世。某日,反锁自家门窗,於房内引火自焚。情况紧急,非破
: : 门入内抢救,势必屋毁人亡。千钧一发之际,适有樵夫乙路过见状,迅即持其准备
: : 伐木之斧头,破毁房门,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决,竟拒绝乙之搭救,乙不得
: :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断甲之左臂,将甲及时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伤,
: : 住院月余始告痊癒;断臂之甲,亦经住院多时,始告痊癒。问:(25 分)
: : 乙请求甲赔偿因灼伤所受之损害,甲亦请求乙赔偿毁门及断臂所受损害,各自有
: : 无理由?
: : 堦如以上之请求为有理由时,其赔偿之范围如何?
: : 想问一下大家会怎麽解题呢??
: : 本来想放自己的想法 但是答案太弱
: : 不好意思放出来...
: : 谢谢
: 嗯 这一题应该是满基本的 倒满像期中期末考题...
: 如果不太会要自己加油罗..
: 섊: 民法上牵涉到二人以上之关系时以契约为基础 此为私法自治之原理 不能随意干涉他人
: 之事务 但为了奖助帮助他人之伦理性 故与私法自治作调合
: 且管理他人事务会产生管理利益 管理费用 及管理损害 是故便有加以规定之规范需要
: 故民法设有无因管理此种法定之债以符合需要
: 乙请求甲所受损害 此种因管理本人事务而致管理人受有损害属广义管理费用的一环
: 管理费用归谁负担此在民法176条中有规定
: 1.客观上管理甲事务
: 2.乙有管理意思
: 3.虽未必不违反本人意思 但因系抢救甲之生命 甲之自杀意思不符合公序良俗要求 况放火
: 烧屋亦会影响他人之房屋 故有公益之需要符合174条之规定 故依176二项纵违反本
: 人意思仍有请求权
: 是故乙若受有损害可以向甲请求
: 而请求损害之范围包括了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 损害与管理有因果关系也为必要之要求
: 另参照委任之规定 此损害需非可归责於自己之原因造成
: 所受损害之部份为烧伤身体权受损部分 此与管理有相当因果关系 故可请求赔偿医药费填
: 补损害 所失利益则为因住院月余所无法工作丧失之利益
: 甲对乙请求的部分为就管理损害如何负担的问题
: 就乙无因管理所造成之损害会有侵权行为的问题
: 无因管理并不能当然阻却侵权行为的违法性
: 甲对乙之请求为184条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
: 就故意过失 因果关系..等要件无问题
: 但在违法性的认定上 因乙符合民法175条的急迫危险管理 故其侵权行为之归责性放宽至
: 恶意或重大过失 且因紧急避难可阻却违法性 是故甲对乙请求无理由~~
不好意思 我想请问一下
甲虽然因为乙之救助行为可阻却违法
而不能依侵权行为请求赔偿
但因乙为适法无因管理 其对甲负有一管理行为之给付义务
而乙之适法无因管理之管理行为必须客观对甲有利
意即乙之破毁房门 断甲左臂之行为 已不符合无因管理之债之本旨
而不符合债之本旨的给付 债权人应可请求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以上是我的想法啦 不知道对不对 假如有错欢迎大家指正啊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43.214.171
1F:推 chihchien:保全生命与失去一臂 请权衡一下吧 ^^ 11/04 21:24
2F:推 eating57:谢谢你!! 11/05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