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vance (Langweilig!!)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今年律師高考題目
時間Fri Nov 4 23:02:19 2005
※ 引述《eating57 (秋天真讓人焦慮)》之銘言:
: 甲年老孤苦,久病厭世。某日,反鎖自家門窗,於房內引火自焚。情況緊急,非破
: 門入內搶救,勢必屋燬人亡。千鈞一髮之際,適有樵夫乙路過見狀,迅即持其準備
: 伐木之斧頭,破毀房門,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決,竟拒絕乙之搭救,乙不得
: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斷甲之左臂,將甲及時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傷,
: 住院月餘始告痊癒;斷臂之甲,亦經住院多時,始告痊癒。問:(25 分)
: 乙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甲亦請求乙賠償毀門及斷臂所受損害,各自有
: 無理由?
: 堦如以上之請求為有理由時,其賠償之範圍如何?
: 想問一下大家會怎麼解題呢??
: 本來想放自己的想法 但是答案太弱
: 不好意思放出來...
: 謝謝
(一)甲乙間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1.仍得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為維護社會公益及鼓勵履行社會上之義務,使熱心公益及道義者,可無所顧慮
。為使此旨更為貫徹起見,對於管理行為雖違反本人之意思,而本人之意思係
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例如對自殺者之救助、對放火者之滅火,此種管理
行為亦不應令管理人負管理無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故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亦可成立適法之無因管理。
2.乙得依§176 I請求甲賠償因灼傷所受之損害
(1)性質
無過失責任:危險責任
非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不以本人有故意過失為必要。
(2)要件
以與管理事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為限。
3.甲不得請求乙賠償毀門及斷臂所受損害
適法無因管理得阻卻侵權行為之違法性,亦即甲破毀房門及以木棒打斷甲之左
臂,雖屬加害財產權及人格權之行為,唯適法之無因管理性質上為適法行為,
自得阻卻違法,而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損害賠償之範圍
1.乙得主張損害賠償之範圍
(1)財產上損害:完全賠償(所受損失及所受利益)
損害賠償應填補債權人乙所受損失及所受利益為限(§216I)依通常情形或依
已定之計畫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特別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216II),所
以住院月餘所支出之醫藥費與期間無法工作所減少之工作收入均得請求賠償。
(2)非財產上損害:無法主張
受精神之損害而請求賠償慰撫金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如§194、§195、
§979、§999等是,民法§18定有明文,因適法無因管理受有損害者,因無
請求賠償慰撫金之明文規定,故乙不得主張慰撫金之給付。
2.甲得請求害賠償之範圍
(1)破毀房門
賠償物之貶值
技術性貶值:以必要之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交易性貶損:以交易市場上之價值為估定之標準。
亦得選擇§213之回復原狀
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有時難以估計,且被毀損者有回復原狀之可能時,被
害人有時較願請求回復原狀。為使被害人能獲得周密之保護,故被害人享有選
擇之自由,使被害人得向不法毀損其物者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亦不排除其選擇請求回復原狀。
(2)斷臂所受損害
財產上損害:
A.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抽象上固職業上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喪失,惟實際上則指減少能力後,通常
情形原來可得收入之逸失。
B.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損害
意指因被害始有支付必要之費用,例如醫療費用,整形手術費用或裝置義肢之
費用、醫療期間必要之看護費用、照顧家庭或幼兒費用等均是,意義上殆等於
§216I所稱之所受損害,且為其具體規定。
非財產上損害:
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不法侵害,而
情節重大者,得請求慰撫金(§19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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