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vance (Langwei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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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民法] 今年律师高考题目
时间Fri Nov 4 23:02:19 2005
※ 引述《eating57 (秋天真让人焦虑)》之铭言:
: 甲年老孤苦,久病厌世。某日,反锁自家门窗,於房内引火自焚。情况紧急,非破
: 门入内抢救,势必屋毁人亡。千钧一发之际,适有樵夫乙路过见状,迅即持其准备
: 伐木之斧头,破毁房门,入屋搭救。不料,甲死意已决,竟拒绝乙之搭救,乙不得
: 已,情急之下,以木棒打断甲之左臂,将甲及时拖救出屋,但乙自己亦告中度灼伤,
: 住院月余始告痊癒;断臂之甲,亦经住院多时,始告痊癒。问:(25 分)
: 乙请求甲赔偿因灼伤所受之损害,甲亦请求乙赔偿毁门及断臂所受损害,各自有
: 无理由?
: 堦如以上之请求为有理由时,其赔偿之范围如何?
: 想问一下大家会怎麽解题呢??
: 本来想放自己的想法 但是答案太弱
: 不好意思放出来...
: 谢谢
(一)甲乙间成立适法之无因管理
1.仍得成立适法之无因管理
为维护社会公益及鼓励履行社会上之义务,使热心公益及道义者,可无所顾虑
。为使此旨更为贯彻起见,对於管理行为虽违反本人之意思,而本人之意思系
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者,例如对自杀者之救助、对放火者之灭火,此种管理
行为亦不应令管理人负管理无过失之损害赔偿责任,故虽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亦可成立适法之无因管理。
2.乙得依§176 I请求甲赔偿因灼伤所受之损害
(1)性质
无过失责任:危险责任
非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不以本人有故意过失为必要。
(2)要件
以与管理事务有相当因果关系者为限。
3.甲不得请求乙赔偿毁门及断臂所受损害
适法无因管理得阻却侵权行为之违法性,亦即甲破毁房门及以木棒打断甲之左
臂,虽属加害财产权及人格权之行为,唯适法之无因管理性质上为适法行为,
自得阻却违法,而不负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责任。
(二)损害赔偿之范围
1.乙得主张损害赔偿之范围
(1)财产上损害:完全赔偿(所受损失及所受利益)
损害赔偿应填补债权人乙所受损失及所受利益为限(§216I)依通常情形或依
已定之计画或其他特别情事,可得特别之利益,视为所失利益(§216II),所
以住院月余所支出之医药费与期间无法工作所减少之工作收入均得请求赔偿。
(2)非财产上损害:无法主张
受精神之损害而请求赔偿慰抚金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194、§195、
§979、§999等是,民法§18定有明文,因适法无因管理受有损害者,因无
请求赔偿慰抚金之明文规定,故乙不得主张慰抚金之给付。
2.甲得请求害赔偿之范围
(1)破毁房门
赔偿物之贬值
技术性贬值:以必要之修复费用为估定之标准。
交易性贬损:以交易市场上之价值为估定之标准。
亦得选择§213之回复原状
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有时难以估计,且被毁损者有回复原状之可能时,被
害人有时较愿请求回复原状。为使被害人能获得周密之保护,故被害人享有选
择之自由,使被害人得向不法毁损其物者请求赔偿其物因毁损所减少之价额,
亦不排除其选择请求回复原状。
(2)断臂所受损害
财产上损害:
A.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之损害
抽象上固职业上工作能力全部或一部之丧失,惟实际上则指减少能力後,通常
情形原来可得收入之逸失。
B.增加生活上需要之损害
意指因被害始有支付必要之费用,例如医疗费用,整形手术费用或装置义肢之
费用、医疗期间必要之看护费用、照顾家庭或幼儿费用等均是,意义上殆等於
§216I所称之所受损害,且为其具体规定。
非财产上损害:
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遭不法侵害,而
情节重大者,得请求慰抚金(§195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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