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東茂師書上關於遺棄罪的案例
時間Fri Nov 4 00:55:06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 =============================================================================
: : 再者.故意犯和過失犯皆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等於故意犯"....
: : 只有純正不作為犯才是故意犯....
: : 過失犯+不作為犯-------過失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怎麼會有衝突呢??
: : 結果犯
: : (救生員在聊天,沒去救溺水的泳客..也是可以成立過失不作為殺人,
: : 那不作為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不純正不作為..不需有故意吧!)
: : 所以我不懂版大說我既然是過失怎會是故意的論理何在=.=
: : 我只是把罪名寫的太複雜了.."過失致死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 : 我其實要表達的是過失不作為殺人。
: 我想他們會誤會在於你把致死 與殺人合在一起講
: 基本上這是重覆的詞句 過失致死或過失殺人
: 比較正確的語法我想是不純正不作為過失致死
: : 結論:我沒多加思索就打下這篇~趕著要去上課 QQ,下次準備好一點再來= =
: : 但大家一起討論也是很有意思的
: 把孩子放在家裡那有沒有遺棄故意這還有得談
: 基本上 我也認題目太簡略 除非自己分別假設
: 那另外一種觀點是肯定把孩子放在家算知道自己出去是種遺棄故意好了(刑法上有無遺棄
: 故意 不是以行為人自己以為為準 就算行為人當下認為把孩子放在家當時沒有遺棄的意思
: 對認定故意有無也沒有意義有無故意是將行為人的想法本身套入構成要件中認定)
: 那放多久可以算是有遺棄故意?(跟時間長短有沒有關係?)
: 把孩子放在家出去打麻將半天是不是遺棄?
: 出去玩三天? 一個禮拜? 兩個禮拜
: 若有遺棄故意 時點為何? 出去玩的時候還是決定再玩幾天時?
: 所以基本上這有得談 沒有一定...
這裡有一點小小意見補充一下
甲母把次女托給一個仍需要人照顧的十歲長女 托了等於沒托
應該不能以甲母有托付之意而推諉應照顧二女之義務 所以應該是遺棄的故意可能
再者 遺棄罪所規範的是指積極的遺棄作為與消極的不負應照顧的義務的不作為
積極作為有故意的存在自不待言 然後不負應照顧義務的不作為是否以故意為必要
有值得討論的空間 誠如p大所言 放多久算是故意? 難有一定之論斷
在下的拙見認為 應以不作為的行為已經可能會導致被遺棄之人在無法自救的條件下
產生足以發生危難或意外的情狀之下 始足當之
意即當有義務之人可預見危難可能產生的時候(如將十月嬰孩獨自留在家中而外出過夜,
可能會導致小孩因挨餓而致身體健康受影響),仍執意為不作為行為時,就應視為有遺
棄故意。
一點小意見 有錯請鞭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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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166.58
1F:推 misiagod:所以這就是遺棄罪究竟是抽象危險還是具體危險 11/04 02:22
2F:→ misiagod:而造成是否需要主觀之認定差別 11/04 02:22
3F:→ misiagod:你最後主觀判定部分~我贊成~ㄏㄏ~ 11/04 02:25
4F:→ misiagod:但如果是具體危險犯~仍然需造成一定危險結果發生 11/04 0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