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東茂師書上關於遺棄罪的案例
時間Tue Nov 1 02:31:12 2005
: 以下我僅就misiagod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 一般說來
: 只要行為人對構成要件有認識(知),
: 且有意願為滿足構成要件之行為(欲)
: 即對該構成要件行為有故意。
: misiagod可能認為甲無[遺棄]的[念頭],即因此認為甲無主觀的故意。
: 但是,請對照294I,二子皆為無行為能力之無自救力之人,甲對於自己外出六
: 日之行為,將使得二子陷於失去被母親扶助、養育、保護之安全環境,難謂其
: 無認識,亦已積極實現此令二子限於不安全環境之行為,此行為符合294I的遺
: 棄概念,故甲該當刑法294I遺棄罪。
: 所以
: 按甲對於294I構成要件的認識,與其行為的意欲,
: 應判定甲要有遺棄故意才是。
: 再者
: 本題應該還要繼續違法性與罪責的判斷,若是違法性與罪責都沒有問題,
: 即可認定甲的行為該當刑法294I。
: misiagod可能未注意法條...
: 順序應該是在判斷甲該當294I之後,
: 再判斷甲該當294II的遺棄致死....(因為294II的前提是要該當294I啊......)
: 再重複一次
: 我只是針對misiagod同學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 chihchien請容許我省略後面的R、S啊 ^^y
刑法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1.危險結果:
實務上早期見解,均認為無須有危險結果發生,只要在法律上有扶養者對於無自救
力之人以"遺棄之意思",不履行扶養義務時,罪即成立--->抽象危險說
而最高法院29上3777號判例以及87台上2395號判決之見解,本罪之成立
除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不為其生存之
扶助、養育、或保護要件外,尚須於無自救力之人有危險方可--->具體危險說
---->這部份並沒有問題,嬰兒已餓死....
2.主觀不法構成要件
也就是遺棄之危險故意,和293有所不同的是,294之主觀,還必須認知到
其對於無自救力之人有扶養或保護義務,依目前通說遺棄罪為具體危險犯
遺棄故意也包括了,其行為會造成被遺棄者生命或身體上的危險。
----->這部份,我的想法是有爭議~媽媽要具有遺棄之故意,媽媽只要認識
到她是有扶養義務之人和其行為會造成被遺棄者生命身體的危險即可
但或許那位媽媽認為冰箱食物很多,大女兒五歲很聰明,多玩三天應不
至於發生危險結果,題目也沒多著墨媽媽的主觀心態,以此要判定
媽媽是否具有遺棄之故意,尚過武斷....
此外回版大一下,遺棄罪早期實務認為是抽象危險,故不以認識危險發生
為要件,但現今實務遺棄罪是具體危險,所以要探討主觀構成要件..
=============================================================================
再者.故意犯和過失犯皆有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純正不作為犯"不等於故意犯"....
只有純正不作為犯才是故意犯....
過失犯+不作為犯-------過失犯+不純正不作為犯 -->怎麼會有衝突呢??
結果犯
(救生員在聊天,沒去救溺水的泳客..也是可以成立過失不作為殺人,
那不作為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不純正不作為..不需有故意吧!)
所以我不懂版大說我既然是過失怎會是故意的論理何在=.=
我只是把罪名寫的太複雜了.."過失致死不純正不作為殺人"
我其實要表達的是過失不作為殺人。
結論:我沒多加思索就打下這篇~趕著要去上課 QQ,下次準備好一點再來= =
但大家一起討論也是很有意思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3.213.42
1F:→ misiagod:另外可以參照87年東吳法研的刑法題目~ 11/01 02:48
2F:→ misiagod:有類似例題 11/01 02:48
3F:推 JOF:林師該書該題下方亦有類似例題,何不參考? 11/01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