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林东茂师书上关於遗弃罪的案例
时间Tue Nov 1 02:31:12 2005
: 以下我仅就misiagod的主观构成要件讨论
: 一般说来
: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有认识(知),
: 且有意愿为满足构成要件之行为(欲)
: 即对该构成要件行为有故意。
: misiagod可能认为甲无[遗弃]的[念头],即因此认为甲无主观的故意。
: 但是,请对照294I,二子皆为无行为能力之无自救力之人,甲对於自己外出六
: 日之行为,将使得二子陷於失去被母亲扶助、养育、保护之安全环境,难谓其
: 无认识,亦已积极实现此令二子限於不安全环境之行为,此行为符合294I的遗
: 弃概念,故甲该当刑法294I遗弃罪。
: 所以
: 按甲对於294I构成要件的认识,与其行为的意欲,
: 应判定甲要有遗弃故意才是。
: 再者
: 本题应该还要继续违法性与罪责的判断,若是违法性与罪责都没有问题,
: 即可认定甲的行为该当刑法294I。
: misiagod可能未注意法条...
: 顺序应该是在判断甲该当294I之後,
: 再判断甲该当294II的遗弃致死....(因为294II的前提是要该当294I啊......)
: 再重复一次
: 我只是针对misiagod同学的主观构成要件讨论,
: chihchien请容许我省略後面的R、S啊 ^^y
刑法294条(违背义务之遗弃罪)
1.危险结果:
实务上早期见解,均认为无须有危险结果发生,只要在法律上有扶养者对於无自救
力之人以"遗弃之意思",不履行扶养义务时,罪即成立--->抽象危险说
而最高法院29上3777号判例以及87台上2395号判决之见解,本罪之成立
除负有扶助、养育、或保护义务者,对於无自救力之人不为其生存之
扶助、养育、或保护要件外,尚须於无自救力之人有危险方可--->具体危险说
---->这部份并没有问题,婴儿已饿死....
2.主观不法构成要件
也就是遗弃之危险故意,和293有所不同的是,294之主观,还必须认知到
其对於无自救力之人有扶养或保护义务,依目前通说遗弃罪为具体危险犯
遗弃故意也包括了,其行为会造成被遗弃者生命或身体上的危险。
----->这部份,我的想法是有争议~妈妈要具有遗弃之故意,妈妈只要认识
到她是有扶养义务之人和其行为会造成被遗弃者生命身体的危险即可
但或许那位妈妈认为冰箱食物很多,大女儿五岁很聪明,多玩三天应不
至於发生危险结果,题目也没多着墨妈妈的主观心态,以此要判定
妈妈是否具有遗弃之故意,尚过武断....
此外回版大一下,遗弃罪早期实务认为是抽象危险,故不以认识危险发生
为要件,但现今实务遗弃罪是具体危险,所以要探讨主观构成要件..
=============================================================================
再者.故意犯和过失犯皆有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不等於故意犯"....
只有纯正不作为犯才是故意犯....
过失犯+不作为犯-------过失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怎麽会有冲突呢??
结果犯
(救生员在聊天,没去救溺水的泳客..也是可以成立过失不作为杀人,
那不作为就是具有保证人地位的不纯正不作为..不需有故意吧!)
所以我不懂版大说我既然是过失怎会是故意的论理何在=.=
我只是把罪名写的太复杂了.."过失致死不纯正不作为杀人"
我其实要表达的是过失不作为杀人。
结论:我没多加思索就打下这篇~赶着要去上课 QQ,下次准备好一点再来= =
但大家一起讨论也是很有意思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3.213.42
1F:→ misiagod:另外可以参照87年东吴法研的刑法题目~ 11/01 02:48
2F:→ misiagod:有类似例题 11/01 02:48
3F:推 JOF:林师该书该题下方亦有类似例题,何不参考? 11/01 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