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F (嘿嘿)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東茂師書上關於遺棄罪的案例
時間Fri Oct 28 23:16:37 2005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銘言:
: :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 :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 ㄧ.甲之行為有可能構成有義務之遺棄致死罪(294I)?
: 1.不法構成要件 :
: 客觀:次女為嬰兒,係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媽媽依法令
: 應負有保護義務,而雖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媽媽
: 未依照預定之日期返家,這已是消極的遺棄行為,
: 使的嬰兒陷入危險之狀態中。
: 主觀:媽媽並無遺棄之故意,因其認為兩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遊玩。
主觀判定有些奇怪....
以下我僅就misiagod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一般說來
只要行為人對構成要件有認識(知),
且有意願為滿足構成要件之行為(欲)
即對該構成要件行為有故意。
misiagod可能認為甲無[遺棄]的[念頭],即因此認為甲無主觀的故意。
但是,請對照294I,二子皆為無行為能力之無自救力之人,甲對於自己外出六
日之行為,將使得二子陷於失去被母親扶助、養育、保護之安全環境,難謂其
無認識,亦已積極實現此令二子限於不安全環境之行為,此行為符合294I的遺
棄概念,故甲該當刑法294I遺棄罪。
所以
按甲對於294I構成要件的認識,與其行為的意欲,
應判定甲要有遺棄故意才是。
再者
本題應該還要繼續違法性與罪責的判斷,若是違法性與罪責都沒有問題,
即可認定甲的行為該當刑法294I。
misiagod可能未注意法條...
順序應該是在判斷甲該當294I之後,
再判斷甲該當294II的遺棄致死....(因為294II的前提是要該當294I啊......)
再重複一次
我只是針對misiagod同學的主觀構成要件討論,
chihchien請容許我省略後面的R、S啊 ^^y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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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F 來自: 61.223.212.165 (10/28 23:54)
1F:推 chihchien:在下覺得甲應該是有認識的過失 而非故意說 XD 10/29 02:17
2F:推 chihchien:甲有預見可能會發生 但不信其會發生 10/29 02:18
3F:推 misiagod:我有先判斷294I,因為不成立~所以294II不成立... 11/01 01:34
4F:→ misiagod:回依下版大..即使是有認識過失~但遺棄罪 11/01 01:34
5F:→ misiagod:不處罰過失犯阿... 11/01 01:35
6F:→ misiagod:所以不用討論到有無過失吧= = 11/01 01:36
7F:→ misiagod:只要探討媽媽有沒有主觀故意就好了 11/01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