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F (嘿嘿)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林东茂师书上关於遗弃罪的案例
时间Fri Oct 28 23:16:37 2005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之铭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铭言:
: : 未婚妈妈甲,育有二女,长女五岁,次女十月。某日,甲与男友出游,行前叮嘱长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厨房与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尽兴,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婴儿
: : 已经饿死,长女则昏迷不醒。甲赶忙送医,医生说,迟延半日,女童将无救治希望。问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对於饿死的婴儿,成立遗弃致死罪,或不作为杀人罪?
: ㄧ.甲之行为有可能构成有义务之遗弃致死罪(294I)?
: 1.不法构成要件 :
: 客观:次女为婴儿,系为无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妈妈依法令
: 应负有保护义务,而虽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妈妈
: 未依照预定之日期返家,这已是消极的遗弃行为,
: 使的婴儿陷入危险之状态中。
: 主观:妈妈并无遗弃之故意,因其认为两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游玩。
主观判定有些奇怪....
以下我仅就misiagod的主观构成要件讨论
一般说来
只要行为人对构成要件有认识(知),
且有意愿为满足构成要件之行为(欲)
即对该构成要件行为有故意。
misiagod可能认为甲无[遗弃]的[念头],即因此认为甲无主观的故意。
但是,请对照294I,二子皆为无行为能力之无自救力之人,甲对於自己外出六
日之行为,将使得二子陷於失去被母亲扶助、养育、保护之安全环境,难谓其
无认识,亦已积极实现此令二子限於不安全环境之行为,此行为符合294I的遗
弃概念,故甲该当刑法294I遗弃罪。
所以
按甲对於294I构成要件的认识,与其行为的意欲,
应判定甲要有遗弃故意才是。
再者
本题应该还要继续违法性与罪责的判断,若是违法性与罪责都没有问题,
即可认定甲的行为该当刑法294I。
misiagod可能未注意法条...
顺序应该是在判断甲该当294I之後,
再判断甲该当294II的遗弃致死....(因为294II的前提是要该当294I啊......)
再重复一次
我只是针对misiagod同学的主观构成要件讨论,
chihchien请容许我省略後面的R、S啊 ^^y
以下恕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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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编辑: JOF 来自: 61.223.212.165 (10/28 23:54)
1F:推 chihchien:在下觉得甲应该是有认识的过失 而非故意说 XD 10/29 02:17
2F:推 chihchien:甲有预见可能会发生 但不信其会发生 10/29 02:18
3F:推 misiagod:我有先判断294I,因为不成立~所以294II不成立... 11/01 01:34
4F:→ misiagod:回依下版大..即使是有认识过失~但遗弃罪 11/01 01:34
5F:→ misiagod:不处罚过失犯阿... 11/01 01:35
6F:→ misiagod:所以不用讨论到有无过失吧= = 11/01 01:36
7F:→ misiagod:只要探讨妈妈有没有主观故意就好了 11/01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