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東茂師書上關於遺棄罪的案例
時間Fri Oct 28 21:39:43 2005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之銘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銘言:
: :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 :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 ㄧ.甲之行為有可能構成有義務之遺棄致死罪(294I)?
↑遺棄本自應以有義務者為前提 293應屬特別規定
無義務人 故在此應不需強調吧 @ @a
: 1.不法構成要件 :
: 客觀:次女為嬰兒,係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媽媽依法令
: 應負有保護義務,而雖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媽媽
: 未依照預定之日期返家,這已是消極的遺棄行為,
: 使的嬰兒陷入危險之狀態中。
: 主觀:媽媽並無遺棄之故意,因其認為兩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遊玩。
↑結論和理由順序相反,應先申論再下結論
: -->構成要件不該當,罪名不成立
→構成要件不該當,甲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 遺棄致死罪
我沒有學刑分 可能要去查一下是不是真的需要有故意,還是只要有遺棄之
事實即可論以遺棄罪 (搞不好我是被兒福法影響到 XD)
: 二.遺棄致死罪(X)
: 三.甲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不純正殺人罪(276I)
: 1.不法構成要件:
: 客觀:有嬰兒之死亡結果,而未婚媽媽具有義務承擔之保證人地位
: 其又有不作為之行為,即未返家照顧無自救力之雙兒,如媽
: 媽早幾日回家,嬰兒應不至於致死,故結果具有防止可能性,
: 亦具有ㄧ般人之預見可能性,而嬰兒的死和媽媽不作為具有
: 因果關係,其不作為之行為在刑法的評價上和積極造成嬰兒
: 死亡結果可評為等價,而媽媽將未成年之女放置家中,僅交
: 由另一未成年子女照顧,如發生緊急事件,將為心智未成熟
: 之子女難以應負,媽媽未即早回家,未提供必要之保護,可謂
: 違反了客觀注意義務,而媽媽出遊,僅交由五歲之未成年
: 子女自行照顧嬰兒,又無在預定時間返家,其嬰兒發生餓死
: 之結果,為第三人可預見的,而此結果亦具有迴避可能性
: 結論:媽媽構成276I過失致死之不純正殺人罪。
何謂過失致死的 不純正殺人罪?
已為過失何來殺人之故意?相互矛盾。
再者,無需檢討違法性與罪責即可下定論?既然使用了三階就應該跑完
才是…
: : 二、甲對於長女,成立遺棄罪,或不作為傷害罪?
: : 三、前述二罪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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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95.58
※ 編輯: chihchien 來自: 61.220.95.58 (10/28 21:44)
1F:→ misiagod:ㄜ..不作為殺人並非就一定有故意... 11/01 01:38
2F:→ misiagod:我這篇花了10分鐘打~因為要上課所以有點倉促 11/01 01:40
3F:→ misiagod:最後應該是過失不作為致死... 11/01 01:40
4F:推 misiagod:有故意的不純正不作為犯~也有過失的不純正不作為犯 11/01 01:45
5F:→ misiagod:我最後面也沒有說媽媽是故意阿... 11/01 01:46
6F:→ misiagod:過失致死不純正不作為殺人~這句話哪裡看的出來有故意.. 11/01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