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网球人生的终结)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林东茂师书上关於遗弃罪的案例
时间Fri Oct 28 21:39:43 2005
※ 引述《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之铭言:
: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铭言:
: : 未婚妈妈甲,育有二女,长女五岁,次女十月。某日,甲与男友出游,行前叮嘱长女照管
: : 妹妹,告知厨房与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尽兴,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婴儿
: : 已经饿死,长女则昏迷不醒。甲赶忙送医,医生说,迟延半日,女童将无救治希望。问甲
: : 成立何罪?
: : 一、甲对於饿死的婴儿,成立遗弃致死罪,或不作为杀人罪?
: ㄧ.甲之行为有可能构成有义务之遗弃致死罪(294I)?
↑遗弃本自应以有义务者为前提 293应属特别规定
无义务人 故在此应不需强调吧 @ @a
: 1.不法构成要件 :
: 客观:次女为婴儿,系为无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妈妈依法令
: 应负有保护义务,而虽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妈妈
: 未依照预定之日期返家,这已是消极的遗弃行为,
: 使的婴儿陷入危险之状态中。
: 主观:妈妈并无遗弃之故意,因其认为两女有食物可以吃,
: 故可安心游玩。
↑结论和理由顺序相反,应先申论再下结论
: -->构成要件不该当,罪名不成立
→构成要件不该当,甲不成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 遗弃致死罪
我没有学刑分 可能要去查一下是不是真的需要有故意,还是只要有遗弃之
事实即可论以遗弃罪 (搞不好我是被儿福法影响到 XD)
: 二.遗弃致死罪(X)
: 三.甲之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不纯正杀人罪(276I)
: 1.不法构成要件:
: 客观:有婴儿之死亡结果,而未婚妈妈具有义务承担之保证人地位
: 其又有不作为之行为,即未返家照顾无自救力之双儿,如妈
: 妈早几日回家,婴儿应不至於致死,故结果具有防止可能性,
: 亦具有ㄧ般人之预见可能性,而婴儿的死和妈妈不作为具有
: 因果关系,其不作为之行为在刑法的评价上和积极造成婴儿
: 死亡结果可评为等价,而妈妈将未成年之女放置家中,仅交
: 由另一未成年子女照顾,如发生紧急事件,将为心智未成熟
: 之子女难以应负,妈妈未即早回家,未提供必要之保护,可谓
: 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而妈妈出游,仅交由五岁之未成年
: 子女自行照顾婴儿,又无在预定时间返家,其婴儿发生饿死
: 之结果,为第三人可预见的,而此结果亦具有回避可能性
: 结论:妈妈构成276I过失致死之不纯正杀人罪。
何谓过失致死的 不纯正杀人罪?
已为过失何来杀人之故意?相互矛盾。
再者,无需检讨违法性与罪责即可下定论?既然使用了三阶就应该跑完
才是…
: : 二、甲对於长女,成立遗弃罪,或不作为伤害罪?
: : 三、前述二罪为想像竞合或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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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0.95.58
※ 编辑: chihchien 来自: 61.220.95.58 (10/28 21:44)
1F:→ misiagod:ㄜ..不作为杀人并非就一定有故意... 11/01 01:38
2F:→ misiagod:我这篇花了10分钟打~因为要上课所以有点仓促 11/01 01:40
3F:→ misiagod:最後应该是过失不作为致死... 11/01 01:40
4F:推 misiagod:有故意的不纯正不作为犯~也有过失的不纯正不作为犯 11/01 01:45
5F:→ misiagod:我最後面也没有说妈妈是故意阿... 11/01 01:46
6F:→ misiagod:过失致死不纯正不作为杀人~这句话哪里看的出来有故意.. 11/01 0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