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林東茂師書上關於遺棄罪的案例
時間Thu Oct 27 11:43:14 2005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銘言:
: 未婚媽媽甲,育有二女,長女五歲,次女十月。某日,甲與男友出遊,行前叮囑長女照管
: 妹妹,告知廚房與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盡興,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嬰兒
: 已經餓死,長女則昏迷不醒。甲趕忙送醫,醫生說,遲延半日,女童將無救治希望。問甲
: 成立何罪?
: 一、甲對於餓死的嬰兒,成立遺棄致死罪,或不作為殺人罪?
ㄧ.甲之行為有可能構成有義務之遺棄致死罪(294I)?
1.不法構成要件 :
客觀:次女為嬰兒,係為無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媽媽依法令
應負有保護義務,而雖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媽媽
未依照預定之日期返家,這已是消極的遺棄行為,
使的嬰兒陷入危險之狀態中。
主觀:媽媽並無遺棄之故意,因其認為兩女有食物可以吃,
故可安心遊玩。
-->構成要件不該當,罪名不成立
二.遺棄致死罪(X)
三.甲之行為可能構成過失不純正殺人罪(276I)
1.不法構成要件:
客觀:有嬰兒之死亡結果,而未婚媽媽具有義務承擔之保證人地位
其又有不作為之行為,即未返家照顧無自救力之雙兒,如媽
媽早幾日回家,嬰兒應不至於致死,故結果具有防止可能性,
亦具有ㄧ般人之預見可能性,而嬰兒的死和媽媽不作為具有
因果關係,其不作為之行為在刑法的評價上和積極造成嬰兒
死亡結果可評為等價,而媽媽將未成年之女放置家中,僅交
由另一未成年子女照顧,如發生緊急事件,將為心智未成熟
之子女難以應負,媽媽未即早回家,未提供必要之保護,可謂
違反了客觀注意義務,而媽媽出遊,僅交由五歲之未成年
子女自行照顧嬰兒,又無在預定時間返家,其嬰兒發生餓死
之結果,為第三人可預見的,而此結果亦具有迴避可能性
結論:媽媽構成276I過失致死之不純正殺人罪。
: 二、甲對於長女,成立遺棄罪,或不作為傷害罪?
: 三、前述二罪為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5.5.98
1F:推 chihchien:什麼叫做過失致死的不純正殺人罪?是新名詞嗎 XD 10/28 20:50
2F:推 misiagod:不作為過失致死啦... 10/28 21:30
3F:→ JOF:不作為過失致死<--也沒這個吧.... 10/28 23:47
4F:→ JOF:妓者也很愛這樣亂套... 10/28 23:48
5F:推 chihchien:不作為的過失致死嗎 應該是過失的不作為犯 才是 :P 10/29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