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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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林东茂师书上关於遗弃罪的案例
时间Thu Oct 27 11:43:14 2005
※ 引述《lastoria (故事)》之铭言:
: 未婚妈妈甲,育有二女,长女五岁,次女十月。某日,甲与男友出游,行前叮嘱长女照管
: 妹妹,告知厨房与冰箱有食物可吃。至第三日,甲未能尽兴,再延三日;待甲返家,婴儿
: 已经饿死,长女则昏迷不醒。甲赶忙送医,医生说,迟延半日,女童将无救治希望。问甲
: 成立何罪?
: 一、甲对於饿死的婴儿,成立遗弃致死罪,或不作为杀人罪?
ㄧ.甲之行为有可能构成有义务之遗弃致死罪(294I)?
1.不法构成要件 :
客观:次女为婴儿,系为无自救力之人,而未婚妈妈依法令
应负有保护义务,而虽冰箱有食物可食用,但妈妈
未依照预定之日期返家,这已是消极的遗弃行为,
使的婴儿陷入危险之状态中。
主观:妈妈并无遗弃之故意,因其认为两女有食物可以吃,
故可安心游玩。
-->构成要件不该当,罪名不成立
二.遗弃致死罪(X)
三.甲之行为可能构成过失不纯正杀人罪(276I)
1.不法构成要件:
客观:有婴儿之死亡结果,而未婚妈妈具有义务承担之保证人地位
其又有不作为之行为,即未返家照顾无自救力之双儿,如妈
妈早几日回家,婴儿应不至於致死,故结果具有防止可能性,
亦具有ㄧ般人之预见可能性,而婴儿的死和妈妈不作为具有
因果关系,其不作为之行为在刑法的评价上和积极造成婴儿
死亡结果可评为等价,而妈妈将未成年之女放置家中,仅交
由另一未成年子女照顾,如发生紧急事件,将为心智未成熟
之子女难以应负,妈妈未即早回家,未提供必要之保护,可谓
违反了客观注意义务,而妈妈出游,仅交由五岁之未成年
子女自行照顾婴儿,又无在预定时间返家,其婴儿发生饿死
之结果,为第三人可预见的,而此结果亦具有回避可能性
结论:妈妈构成276I过失致死之不纯正杀人罪。
: 二、甲对於长女,成立遗弃罪,或不作为伤害罪?
: 三、前述二罪为想像竞合或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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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5.5.98
1F:推 chihchien:什麽叫做过失致死的不纯正杀人罪?是新名词吗 XD 10/28 20:50
2F:推 misiagod:不作为过失致死啦... 10/28 21:30
3F:→ JOF:不作为过失致死<--也没这个吧.... 10/28 23:47
4F:→ JOF:妓者也很爱这样乱套... 10/28 23:48
5F:推 chihchien:不作为的过失致死吗 应该是过失的不作为犯 才是 :P 10/29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