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ten (eten)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請教各位一閣問題
時間Mon Oct 10 00:24:50 2005
※ 引述《penalty (..............)》之銘言:
: 問題1 參選人串聯鄰長拒絕辦理選舉公告及發放選舉投票通知單 有違法嗎
懇請賜教 謝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99條
已登記為候選人之現任公務人員,有左列情列之一者,經選舉委員會查明
屬實後,通知各該人員之主管機關先行停止其職務,並依法處理:
一 無正當理由拒絕選舉委員會請協辦事項或請派人員者。
二 干涉選舉委員會人事或業務者。
三 藉名動用或挪用公款作競選之費用者。
四 要求有部屬或有指揮、監督關係之團體暨各該團體負責人作競選之支
持者。
五 利用職權無故調動人員,對競選預作人事上之安排者
第 103 條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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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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