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點)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蔡聖偉上課時的題目
時間Sun Oct 2 03:18:44 2005
※ 引述《f226 (值得放棄所有)》之銘言:
: 前幾天去補習的時候
: 有一個同學問了一個蔡聖偉上課時舉的例子
: 給大家解解看
: 甲以為砂糖可以殺人
: 於是欲以砂糖將乙殺死
: 但拿的時候不小心拿錯拿成毒藥
: 而真的將乙殺死
: 我覺得這個題目蠻妙的
: 大家解解看吧^^
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本題應該討論兩點:1.殺人未遂
a.主觀故意(未遂犯先討論主觀犯意<知+欲>)
行為人認為砂糖可以殺人
而欲以砂糖殺乙 ---------成立
b.客觀構成要件行為:
應該先討論甲著手否!在本題應該連著手都沒有吧
因為他根本拿錯了殺人工具 -----未著手
結論:殺人未遂不成立..
2.過失殺人
構成要件該當:
a.客觀:(1)條件因果--成立
(2)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拿毒藥殺人
為一般理性警慎小心之人都知道
會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行為,故有製造
法所不容許的風險,所以有客觀注意義務的違反
(不需理會行為人之不知道那是毒藥!
只要客觀違反注意義務即可)
(3)客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一般理智謹慎小心之人,如在當時情況下
應可預見會造成他人生命法益的危害
並且可以迴避------成立
b.主觀:(過失犯在有認識過失才須討論主觀)
違法性:無阻卻違法事由
罪責:a.主觀注意義務的違反:(衡量採取低標準)
b.主觀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
------假設皆成立
罪責能力..balabala..---設都成立
結論:甲成立過殺失殺人(刑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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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題跟錯誤沒有關係~不是客體錯誤,也不是打擊錯誤,只有一個客體而已
至於殺人未遂部份能否成立,還要討論一下,我認為尚未著手.....因為他根本不是
拿到砂糖,只能拿到砂糖,行為人主觀上認為能對客體產生直接危險才可算著手
不能未遂-實務:採客觀事實是否能照成危害,如不行,不能未遂,阻卻罪責
學界:重大過失理論,是否為重大過失--是:不能未遂
不是:普通未遂
採取靈異、宗教之方法:迷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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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觀念還是有很多不正確地方(自己po的很沒信心)~希望版上眾高手指教~
用力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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