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iagod (我只是智能了点)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蔡圣伟上课时的题目
时间Sun Oct 2 03:18:44 2005
※ 引述《f226 (值得放弃所有)》之铭言:
: 前几天去补习的时候
: 有一个同学问了一个蔡圣伟上课时举的例子
: 给大家解解看
: 甲以为砂糖可以杀人
: 於是欲以砂糖将乙杀死
: 但拿的时候不小心拿错拿成毒药
: 而真的将乙杀死
: 我觉得这个题目蛮妙的
: 大家解解看吧^^
以下是我的看法~
一.本题应该讨论两点:1.杀人未遂
a.主观故意(未遂犯先讨论主观犯意<知+欲>)
行为人认为砂糖可以杀人
而欲以砂糖杀乙 ---------成立
b.客观构成要件行为:
应该先讨论甲着手否!在本题应该连着手都没有吧
因为他根本拿错了杀人工具 -----未着手
结论:杀人未遂不成立..
2.过失杀人
构成要件该当:
a.客观:(1)条件因果--成立
(2)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拿毒药杀人
为一般理性警慎小心之人都知道
会侵害他人生命法益的行为,故有制造
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有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不需理会行为人之不知道那是毒药!
只要客观违反注意义务即可)
(3)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一般理智谨慎小心之人,如在当时情况下
应可预见会造成他人生命法益的危害
并且可以回避------成立
b.主观:(过失犯在有认识过失才须讨论主观)
违法性:无阻却违法事由
罪责:a.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衡量采取低标准)
b.主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假设皆成立
罪责能力..balabala..---设都成立
结论:甲成立过杀失杀人(刑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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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题跟错误没有关系~不是客体错误,也不是打击错误,只有一个客体而已
至於杀人未遂部份能否成立,还要讨论一下,我认为尚未着手.....因为他根本不是
拿到砂糖,只能拿到砂糖,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能对客体产生直接危险才可算着手
不能未遂-实务:采客观事实是否能照成危害,如不行,不能未遂,阻却罪责
学界:重大过失理论,是否为重大过失--是:不能未遂
不是:普通未遂
采取灵异、宗教之方法:迷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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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观念还是有很多不正确地方(自己po的很没信心)~希望版上众高手指教~
用力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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