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jc (萬般皆下品啦~~)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蔡聖偉上課時的題目
時間Sun Oct 2 00:41:59 2005
※ 引述《panda101 (ㄌㄘㄓ大王看起來好厲害)》之銘言:
: 簡單來說 符合同一行為構成多數罪名自然是可以併存
: 這跟打擊錯誤一樣的思考 只要同一行為就會符合
: 至於本題能不能併存如所述在於過失致死能不能成立(事實太簡略 無法判斷)
: 如果採黃蓉堅的理論 甚至會認為故意殺人罪同時也會構成過失致死罪
: 因在他的理論中 故意是不法的下限
: 所以 同一行為中可同時構成故意與過失是沒問題的~~
先不要扯太遠啦 這樣初學者會搞混
第一步
用比較好懂的方式講解一下概念 區分行為跟動作
行為可以是幾個動作拼成的 像本題一樣 欲取糖的動作跟下毒的動作
構成整個殺人的行為
所以 取糖可以是故意 下成毒也可以是過失 不互斥
(如果是同一個動作 當然就不可能故意+過失囉~)
第二步
故意 = 知 + 欲
本題中 (甲知) 取糖 + (甲欲) 殺人
事實上 (甲不知) 下毒 + (甲欲) 殺人
所以 甲對下毒一事 沒有知 所以其殺人結果 不算有故意
討論是否有過失 ~
第三步
1.甲對 取糖+殺人 有故意 + 有著手(取糖就是殺人的著手)
所以是未遂(至於是哪種未遂 隨各位討論~~)
2.甲對 下毒+殺人 無故意(當然是有過失囉~~) + 有結果
所以是過失致死
以上 打完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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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滿二十歲成年,但是要活到幾歲,才能學會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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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85.199.14
1F:推 panda101:不認同 行為不一定要有不同階段動作才可能同時構成故意過 10/02 00:50
2F:→ panda101:失 另外 我覺得初學者也更看不懂... 不過這不重要 10/02 00:51
3F:→ panda101:有提出自己想法都不錯~~ 10/02 00:52
4F:推 chihchien:不認同 不能未遂與一般未遂對於刑罰的效果差距甚大 10/02 16:11
5F:推 chihchien:這裡的重點應該是擺在一般未遂與不能未遂之間的釐清才是 10/02 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