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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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9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簡介
時間Mon Sep 5 03:58:21 2005
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
價師考試簡介
本5項考試歷年報考、到考、及格人數統計,律師報考人數121,204人、到考人數91,208人
,及格人數6,226人
高等考試律師考試
一、應考資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
、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
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
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
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
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
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
3.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紀
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
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4.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二、免試條件: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七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部分科目免試。
1.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並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第五條第一款所列科、系、組、所專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
教授二年,講授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
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學科中之科目,合計三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2.具有第五條第一款之資格或經軍法官考試及格,並曾任相當於薦任職軍法官六年以上者
。
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資格者,得申請全部科目免試。
1.曾任法官、檢察官者。
2.曾任公設辯護人六年以上者。
三、及格標準: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九條規定,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
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
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標準,最後一名有數
人同分,一律錄取。前項應試科目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
合併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各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無普通科目者,以專業
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計算。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不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二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總成績計算規則第三條第一項有關成績設限之規定。
四、應試科目: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1.普通科目:
(1)國文(作文與測驗)。
(2)中華民國憲法。
2.專業科目:
(3)民法。
(4)民事訴訟法。
(5)刑法。
(6)刑事訴訟法。
(7)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
(8)商事法與國際私法。
依前項應試專業科目
(4)民事訴訟法、(6)刑事訴訟法及(7)強制執行法,試務機關附發該科全部法律條
文供應考人參考。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十三條規定,應考人依第六條各款規定申請,並經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
試者,其應試科目:
(1)民法。
(2)民事訴訟法。
(3)刑法。
(4)刑事訴訟法。
依律師考試規則第十四條規定,本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
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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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來去睡覺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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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evenWa:大二就開始準備律師了?想當榜首呀^^ 59.112.5.147 09/05
2F:推 chihchien:昨天無聊在看醫學系的簡介後來看藥師 = =" 220.132.166.5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