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网球人生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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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情报] 94 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简介
时间Mon Sep 5 03:58:21 2005
94年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会计师、社会工作师、民间之公证人、不动产估
价师考试简介
本5项考试历年报考、到考、及格人数统计,律师报考人数121,204人、到考人数91,208人
,及格人数6,226人
高等考试律师考试
一、应考资格(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五条):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法律、法学、司法
、财经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者。
2.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相当科、系、组、
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并曾修习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
民事诉讼法、非讼事件法、仲裁法、公证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法、刑法、
少年事件处理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行政法、证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税法、公平
交易法、智慧财产权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保护法、社会福利法、劳
工法或劳动法、环境法、国际公法、国际贸易法、英美契约法、英美侵权行为法、法理
学、法学方法论等学科至少七科,每学科至多采计三学分,
合计二十学分以上,其中须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有证明文件者
。
3.普通考试或相当於普通考试之特种考试法院书记官考试及格後任法院书记官担任审判纪
录、财务、民事执行职务或检察署书记官担任侦查纪录或行政执行署、处担任行政执行
职务四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4.高等检定考试法务相当类科及格者。
二、免试条件: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资格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1.具有第五条第一款之资格,并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
外专科以上学校之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科、系、组、所专任助理教授五年、副教授三年或
教授二年,讲授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破产法、国际私
法、商事法、行政法等学科中之科目,合计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者。
2.具有第五条第一款之资格或经军法官考试及格,并曾任相当於荐任职军法官六年以上者
。
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由考选部通知申请人,并依规定参加本考试。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资格者,得申请全部科目免试。
1.曾任法官、检察官者。
2.曾任公设辩护人六年以上者。
三、及格标准:
依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律师考试规则第十九条规定,本考试及格方式,以全程
到考人数百分之八为及格,足额录取。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八若有小数,一律进位取其
整数,并以全程到考人数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总平均成绩为其及格标准,最後一名有数
人同分,一律录取。前项应试科目总平均成绩之计算,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
合并计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绩以各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後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目成
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剩余百分比计算之,无普通科目者,以专业
科目成绩平均计算之。本考试应试科目有一科目成绩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
,以零分计算。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不适用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
五条第二项及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总成绩计算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有关成绩设限之规定。
四、应试科目: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本考试应试科目分普通科目及专业科目。
1.普通科目:
(1)国文(作文与测验)。
(2)中华民国宪法。
2.专业科目:
(3)民法。
(4)民事诉讼法。
(5)刑法。
(6)刑事诉讼法。
(7)行政法与强制执行法。
(8)商事法与国际私法。
依前项应试专业科目
(4)民事诉讼法、(6)刑事诉讼法及(7)强制执行法,试务机关附发该科全部法律条
文供应考人参考。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应考人依第六条各款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
试者,其应试科目:
(1)民法。
(2)民事诉讼法。
(3)刑法。
(4)刑事诉讼法。
依律师考试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本考试应试科目之试题题型除国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
合式试题外,其余应试科目均采申论式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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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evenWa:大二就开始准备律师了?想当榜首呀^^ 59.112.5.147 09/05
2F:推 chihchien:昨天无聊在看医学系的简介後来看药师 = =" 220.132.166.58 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