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uniculus (blue)
看板TransLaw
標題黃茂榮老師
時間Thu Sep 1 14:43:59 2005
嗯…雖然這跟轉學好像沒什麼關係,不過跟法律的學習滿有關的,還請大家不要介意啊^^
我最近在看黃茂榮老師的債各共筆,深深覺得黃老師是一個邏輯關念很強的高手。他很擅
長分析法條看法條之間的關係。
我覺得法律的學習不外乎三部分:
一、價值體系:價值判斷,也就是像立法目的、區分實益等等
二、邏輯體系:完全照邏輯的方式操作法條
三、抽像和具體的來回:從抽象的法條和具體的案例事實的來回穿梭
這三個部分都很困難也都很重要。王澤鑑老師是第三個部分的高手,而黃茂榮老師則是第
一、二個部分的高手。至於參加國考的話,尤於大多是考實例題,且考試時間很短,一般
而言不容易考出一、二兩部分的能力。
黃老師的書不適合初學者讀。至少要有一定的程度加上有良好的邏輯能力才能體會其中的
奧妙之處。首先,可以先看其它的老師的書建立一些基本概念;再來,邏輯的部分可以先
唸一下基礎邏輯(理則學)的書。
比較推薦的有「邏輯與哲學」劉增福譯、「法律邏輯學」林文雄校訂、「法學方法與現代
民法」黃茂榮著。基礎邏輯的演算很像數學,但法律會用到的符號邏輯不深,有一點基礎
概念即可,更難的如中級邏輯就比較偏數學部分了。
其實我當初在唸法律之前有唸過幾本邏輯的書,不過現在忘得差不多了…orz
現在看黃茂榮的共筆才更覺其重要性。
我目前有一點點體會想跟大家分享(還不是很完整啦,還要繼續努力)
首先看到一個完全性法條可以把它分解成「要件」和「效果」兩部分
其中「要件」的部分要注意有沒有假設的前提
先把符號定義如下:
A,B,C 表不同的種類
A1,A2,A3 表不同的程度
A,~A 表相反的性質
→ 表從要件推出效果
舉幾個例子說明
1. A,B,C→D
B,C→D
在這兩個法條是邏輯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價值上失衡,所以不宜競合
如嗣後瑕疵中
權利瑕疵擔保:不須可歸責→不完全給付效果
(注意:不是「不可歸責」)
不完全給付 : 須可歸責→不完全給付效果
2. A,B,C→D
~A,B,C→D
這兩個法條不會並存,適用範圍不同
如408條:權利未移轉→得撤銷
416條:忘恩行為→得撤銷
(注意:忘恩行為隱藏的前提是「權利已移轉」)
就是因為權利已移轉之下,依408不得撤銷,才有416的適用餘地
3.A1,B,C→D2
A2,B,C→D1
兩個法條邏輯上是可以成立的,但價值上失衡
...
大概就類似這樣了,希望以後能體會的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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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75
1F:推 pangenian:你可以去看她寫的債總一二...比共筆難上百倍XD218.166.207.128 09/01
2F:→ pangenian:不過我覺得她是國內唯一一個老師非常強調方法봠218.166.207.128 09/01
3F:→ pangenian:論的 那也是法律學的核心218.166.207.128 09/01
4F:推 funiculus:哈 有時間再看 我現在快爆了 140.112.5.75 09/01
5F:推 StevenWa:怎不用panda101的id?不是水桶已解? 59.112.2.161 09/02
6F:推 funiculus:應該沒這麼誇張吧 以他的債法各論(一)來說^^" 140.112.5.75 09/02
7F:推 Liujesus:他的債法各論比較簡單 債總就很難懂218.166.207.128 09/02
8F:→ Liujesus:一般的法律系學生根本會抱怨看不懂218.166.207.128 09/02
9F:→ Liujesus:可以去挑戰 另外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也是好書218.166.207.128 09/02
10F:推 Liujesus:我看到''完全法條''原PO看過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218.166.207.128 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