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thief25 (薑小賊)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轉錄]「玻璃娃娃賠償案」之法律觀點分析
時間Tue Aug 30 10:23:42 2005
我很仔細的看完判決書之後發現幾件事情想請教板上的大大
第一 高院判決裡其實對於陳同學個人部份只要求盡一般人注意義務(重大過失)
而對於學校與老師始要求盡善管人注意義務
姑且不論高院對於陳同學有無重大過失的認定多有問題
但李俊德說高院苛求陳同學盡善管人注意義務顯然不是事實
第二 李俊德在同段批評高院自創「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
,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
但其實在高院判決書裡根本找不到這樣的見解與說法
結果經我查證了一下
發現這說法根本就是高院發言人溫耀源自己向媒體解釋的說法
但判決書並未創設這樣的標準 判決理由之基礎也非如此
想請教看過判決的大大 我這樣的想法正確嗎
是我誤解了或沒看懂判決書的意思
還是李俊德的評析是以從媒體那裡所得資訊作為評論根據
若是後者 那可能跟事實有出入 是嗎?
※ 引述《ckvance (Langweilig!!)》之銘言:
: 發表人:李俊德
: 玻璃娃娃賠償案鬧得人盡皆知,可能會成為考試的命題(尤其是研究所考試的題目),
: 就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 玻璃娃娃一案撇開感性觀點而論,這根本是一個錯誤判決:
: 1.本件案例事實乃屬好意施惠關係,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故無法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 2.好意施惠雖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卻無礙於侵權行為之主張(所以好心幫助他人,並
: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責任),而事實上本案確實依侵權行為訴請賠償。
: 3.如果依侵權行為主張,那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將是最大之爭議:
: (1)按故意,過失之程度:
: 最重為無過失責任,再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及故意。
: (2)本案應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善心幫助人應得之法律評價)
: A.好意施惠關係根本不構成法律行為,亦即無法直接適用無償行為如民法175(緊急管
: 理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410(贈與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20第二
: 項(事件非予債務人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但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應類推適用
: 用上述法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德國亦有判例(聯邦法院BGHZ 21,110
: 判例)(黃立 債編18頁 亦採此一見解)
: B.所以如果陳同學如同高院發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應該有重大
: 過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 C.然而本案法官卻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幾近無過失責任)苛求陳同學
: 並創設出「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
: 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所以造成價值觀受到嚴重影響,引發與論圍剿
: ,自然是該法官認事用法有誤。
: D.本案如果從嚴審認陳同學之過失,充其量也僅屬具體輕過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 跤),根本不具備重大過失,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 E.本案法官謂有百分之1的過失也是過失。
: 這更是錯誤的理解,如果構成過失後,百分之1,10,60的過失……..這是損害賠償範
: 圍,過失相抵的問題。但本案根本不構成故意或過失。
: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價值觀沒有錯,錯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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