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mallthief25 (姜小贼)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转录]「玻璃娃娃赔偿案」之法律观点分析
时间Tue Aug 30 10:23:42 2005
我很仔细的看完判决书之後发现几件事情想请教板上的大大
第一 高院判决里其实对於陈同学个人部份只要求尽一般人注意义务(重大过失)
而对於学校与老师始要求尽善管人注意义务
姑且不论高院对於陈同学有无重大过失的认定多有问题
但李俊德说高院苛求陈同学尽善管人注意义务显然不是事实
第二 李俊德在同段批评高院自创「玻璃娃娃之照顾需有专业能力
,照料之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善意帮助之人应量力而为」的反社会价值理论
但其实在高院判决书里根本找不到这样的见解与说法
结果经我查证了一下
发现这说法根本就是高院发言人温耀源自己向媒体解释的说法
但判决书并未创设这样的标准 判决理由之基础也非如此
想请教看过判决的大大 我这样的想法正确吗
是我误解了或没看懂判决书的意思
还是李俊德的评析是以从媒体那里所得资讯作为评论根据
若是後者 那可能跟事实有出入 是吗?
※ 引述《ckvance (Langweilig!!)》之铭言:
: 发表人:李俊德
: 玻璃娃娃赔偿案闹得人尽皆知,可能会成为考试的命题(尤其是研究所考试的题目),
: 就法律观点分析如下:
: 玻璃娃娃一案撇开感性观点而论,这根本是一个错误判决:
: 1.本件案例事实乃属好意施惠关系,并不存在契约关系,故无法依债务不履行求偿。
: 2.好意施惠虽不能主张债务不履行,却无碍於侵权行为之主张(所以好心帮助他人,并
: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责任),而事实上本案确实依侵权行为诉请赔偿。
: 3.如果依侵权行为主张,那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将是最大之争议:
: (1)按故意,过失之程度:
: 最重为无过失责任,再来为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重大过失及故意。
: (2)本案应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 (善心帮助人应得之法律评价)
: A.好意施惠关系根本不构成法律行为,亦即无法直接适用无偿行为如民法175(紧急管
: 理仅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民法410(赠与仅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民法220第二
: 项(事件非予债务人利益者,应从轻酌定),但基於举重以明轻之法理,自应类推适用
: 用上述法条,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德国亦有判例(联邦法院BGHZ 21,110
: 判例)(黄立 债编18页 亦采此一见解)
: B.所以如果陈同学如同高院发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应该有重大
: 过失,当然应负赔偿责任。
: C.然而本案法官却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或几近无过失责任)苛求陈同学
: 并创设出「玻璃娃娃之照顾需有专业能力,照料之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善意帮助
: 之人应量力而为」的反社会价值理论,所以造成价值观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与论围剿
: ,自然是该法官认事用法有误。
: D.本案如果从严审认陈同学之过失,充其量也仅属具体轻过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 跤),根本不具备重大过失,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 E.本案法官谓有百分之1的过失也是过失。
: 这更是错误的理解,如果构成过失後,百分之1,10,60的过失……..这是损害赔偿范
: 围,过失相抵的问题。但本案根本不构成故意或过失。
: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价值观没有错,错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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