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vance (Langwei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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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玻璃娃娃賠償案」之法律觀點分析
時間Mon Aug 29 00:00:17 2005
發表人:李俊德
玻璃娃娃賠償案鬧得人盡皆知,可能會成為考試的命題(尤其是研究所考試的題目),
就法律觀點分析如下:
玻璃娃娃一案撇開感性觀點而論,這根本是一個錯誤判決:
1.本件案例事實乃屬好意施惠關係,並不存在契約關係,故無法依債務不履行求償。
2.好意施惠雖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卻無礙於侵權行為之主張(所以好心幫助他人,並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責任),而事實上本案確實依侵權行為訴請賠償。
3.如果依侵權行為主張,那行為人有無故意或過失將是最大之爭議:
(1)按故意,過失之程度:
最重為無過失責任,再來為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重大過失及故意。
(2)本案應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 (善心幫助人應得之法律評價)
A.好意施惠關係根本不構成法律行為,亦即無法直接適用無償行為如民法175(緊急管
理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410(贈與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民法220第二
項(事件非予債務人利益者,應從輕酌定),但基於舉重以明輕之法理,自應類推適用
用上述法條,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德國亦有判例(聯邦法院BGHZ 21,110
判例)(黃立 債編18頁 亦採此一見解)
B.所以如果陳同學如同高院發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應該有重大
過失,當然應負賠償責任。
C.然而本案法官卻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或幾近無過失責任)苛求陳同學
並創設出「玻璃娃娃之照顧需有專業能力,照料之人更應提高注意義務,善意幫助
之人應量力而為」的反社會價值理論,所以造成價值觀受到嚴重影響,引發與論圍剿
,自然是該法官認事用法有誤。
D.本案如果從嚴審認陳同學之過失,充其量也僅屬具體輕過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跤),根本不具備重大過失,故不應負賠償責任。
E.本案法官謂有百分之1的過失也是過失。
這更是錯誤的理解,如果構成過失後,百分之1,10,60的過失……..這是損害賠償範
圍,過失相抵的問題。但本案根本不構成故意或過失。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價值觀沒有錯,錯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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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推 這篇從哪裡轉錄的呢 220.143.84.112 08/29
2F:推 panda101:呵呵 跟我的觀點不謀而合XD 看到一堆人在討論ꤠ 61.216.101.153 08/29
3F:→ panda101:委任不知道是怎樣XD 61.216.101.153 08/29
4F:推 ka2:有沒有人認為是無因管理=>委任 61.64.147.40 08/29
5F:推 panda101:最基本不會是無因管理的理由---有可能堆著輪椅 61.216.101.153 08/29
6F:→ panda101:就走 直接就背上去嗎 一定是先問說要不要我背ꤠ 61.216.101.153 08/29
7F:→ panda101:你 這跟問你要不要搭個便車是一樣的 61.216.101.153 08/29
8F:推 misiagod:Good! 218.162.95.164 08/29
9F:推 ka2:因為本文說不存在契約關係 所以我才猜是不是委任 61.64.146.117 08/29
10F:推 ka2:我是認為可能成立委任 61.64.146.117 08/29
11F:推 ilovesumika:應該是李俊德網站吧,轉貼不註明出處的嗎? 140.123.235.27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