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vance (Langweil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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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玻璃娃娃赔偿案」之法律观点分析
时间Mon Aug 29 00:00:17 2005
发表人:李俊德
玻璃娃娃赔偿案闹得人尽皆知,可能会成为考试的命题(尤其是研究所考试的题目),
就法律观点分析如下:
玻璃娃娃一案撇开感性观点而论,这根本是一个错误判决:
1.本件案例事实乃属好意施惠关系,并不存在契约关系,故无法依债务不履行求偿。
2.好意施惠虽不能主张债务不履行,却无碍於侵权行为之主张(所以好心帮助他人,并
不能因善心而免除所有责任),而事实上本案确实依侵权行为诉请赔偿。
3.如果依侵权行为主张,那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将是最大之争议:
(1)按故意,过失之程度:
最重为无过失责任,再来为抽象轻过失,具体轻过失,重大过失及故意。
(2)本案应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 (善心帮助人应得之法律评价)
A.好意施惠关系根本不构成法律行为,亦即无法直接适用无偿行为如民法175(紧急管
理仅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民法410(赠与仅负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民法220第二
项(事件非予债务人利益者,应从轻酌定),但基於举重以明轻之法理,自应类推适用
用上述法条,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其责任,德国亦有判例(联邦法院BGHZ 21,110
判例)(黄立 债编18页 亦采此一见解)
B.所以如果陈同学如同高院发言人所言(40公斤之人要救100公斤),那应该有重大
过失,当然应负赔偿责任。
C.然而本案法官却以善意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或几近无过失责任)苛求陈同学
并创设出「玻璃娃娃之照顾需有专业能力,照料之人更应提高注意义务,善意帮助
之人应量力而为」的反社会价值理论,所以造成价值观受到严重影响,引发与论围剿
,自然是该法官认事用法有误。
D.本案如果从严审认陈同学之过失,充其量也仅属具体轻过失(自己亦因天雨路滑而摔
跤),根本不具备重大过失,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E.本案法官谓有百分之1的过失也是过失。
这更是错误的理解,如果构成过失後,百分之1,10,60的过失……..这是损害赔偿范
围,过失相抵的问题。但本案根本不构成故意或过失。
4.一言以蔽之,大家的价值观没有错,错的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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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kira911:推 这篇从哪里转录的呢 220.143.84.112 08/29
2F:推 panda101:呵呵 跟我的观点不谋而合XD 看到一堆人在讨论ꤠ 61.216.101.153 08/29
3F:→ panda101:委任不知道是怎样XD 61.216.101.153 08/29
4F:推 ka2:有没有人认为是无因管理=>委任 61.64.147.40 08/29
5F:推 panda101:最基本不会是无因管理的理由---有可能堆着轮椅 61.216.101.153 08/29
6F:→ panda101:就走 直接就背上去吗 一定是先问说要不要我背ꤠ 61.216.101.153 08/29
7F:→ panda101:你 这跟问你要不要搭个便车是一样的 61.216.101.153 08/29
8F:推 misiagod:Good! 218.162.95.164 08/29
9F:推 ka2:因为本文说不存在契约关系 所以我才猜是不是委任 61.64.146.117 08/29
10F:推 ka2:我是认为可能成立委任 61.64.146.117 08/29
11F:推 ilovesumika:应该是李俊德网站吧,转贴不注明出处的吗? 140.123.235.27 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