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lijerry (傲笑布布)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轉錄]幹....我同學被告了
時間Wed Aug 3 18:18:08 2005
※ 引述《hwujialuen (松原拓)》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Hate 看板]
: 作者: Ptt2 (叫我Ptt2) 看板: Hate
: 標題: 幹....我同學被告了
: 時間: Tue Aug 2 16:22:01 2005
: 日前同學在路口(綠燈)騎摩托車直行
: 結果從後面追撞到一位綠燈卻沒行使的機車
: 後來到醫院檢查那位被撞的大嬸只是撕裂傷縫了四針
: 沒想到過了兩天那位大嬸卻因為呼吸喘不過氣來心肺衰竭病逝了
: 那位大嬸的先生要告他傷害罪
: 可是死亡證明書醫生和檢察官都同意死因是因心肺衰竭病逝
: 後來同學(家境並不很好)父母湊了11萬奠儀送去
: 他先生還告訴我同學因為這樣拿不到強制責任險140萬要跟我同學要80萬
: 不然就要到法院告他
: 現在法院已經寄信通知我同學要到法院
在這事件中,你的同學並非是錯的.而那位大嬸則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條第一項前段未遵守道路交通標誌之虞.只是你同學雖然綠燈亮而行駛,
但其追撞行為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的成立,可以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處ㄧ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後來那位大嬸之死與你同學之行為並非具有相當因果關西,故原則上
只須負過失傷害及可而並無加重結果犯的可能,至於對方要求80萬的賠償
可能構成民法第七十四條趁他人無經驗而為財產上給付之暴力行為,且依該條
後段觀之給付就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得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給付,因為你同
學之行為並無民法第184及195條之適用(因為非不法行為所構成)頂多依過失傷害罪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所以要求80萬應構成民法第七十四條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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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158.248
1F:推 yenmonlala:擬答!!? 220.129.87.246 08/03
2F:推 Krlaw:推~不過寫出如何有效解決會更好218.166.151.141 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