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樣 子)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民法] 一題民總考古題 求答~
時間Tue Jul 19 19:32:29 2005
: 以表現代理去思考就犯了一個很嚴重的錯誤
: 關於代理有兩個部分要抓緊
: 1.表明代理意旨
: 2.顯名主義
: 第一個在談本人不是我 第二個是在談本人是他
: 關於代理這兩個概念要掌握住在談其他
: 這兩個不可或缺
: 所以這根本不是代理 更遑論無權代理
: 所以這題我想我的看法是冒名行為 因為注重本人特性
: 類推無權代理
: 看看本人是否製造出讓第三人相信她是本人的外觀
: 借學生證構成
: 圖書館-->A 類推169(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不需減輕其
: 責任)
一個小問題耶~就是若系圖書館本來就有要確認核對本人的義務,
那B拿A的學生證借書,圖書館未盡核對的義務,而將該書借予B,
抑或圖書館明知其非本人,一樣可以對A主張表現代理咩??
而且A借給B學生證這樣的使用借貸行為,到底會不會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有處效力未定,
因為使用借貸係屬契約行為,但這有沒有牽扯到日常生活必須阿??
如果效力未定,那圖書館還是可以依169條嗎?
: 或 圖書館-->B 類推110(在限制行為能力人不需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法律行為不需減輕其
: 責任)
這裡瞭解^^
: 若圖書館向A索討
: A--->B 227(468之義務)不完全給付(積極侵害債權)
: 大概是這樣~~
為啥A向B是這個請求全而不是184呢?而且如果A知道B是要去借書的話,還是可以請求媽?
插問一下,請問你是不是演X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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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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