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樣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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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民法] 一題民總考古題 求答~
時間Tue Jul 19 19:09:20 2005
: 首先第一題的問題在,由存在論的觀點而言,本案重點,係''為法律行為者非本人卻
: 以本人名義為之'',產生的問題是,權源是否有充分授與之問題。而AB之間之使用借貸
: 契約,似乎可以為代理提供一原因關係上之存在。
這題的題意,因該不是代理的問題吧~
因為圖書館借書不只是認證件,還需對本人,所以這題不像是A授與B代理權限,請B幫忙借書,
因該是B拿A的證件,假冒A的名義去借了15本書,
: 但第一個問題有前提性的要件,如此代理行為之基礎關係,卻有可能因為獨立為意思表
: 示能力之欠缺而受其影響,而從規範論的觀點而言,代理行為設計成無因性,本身即述
: 說配套上將會定性為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所以要抓住,這個時候有兩個層次,觀察上
: 第一個層次就是使用借貸契約,第二個層次要觀察到,系爭之使用借貸契約有無包含代理
: 權之授與之意思。
單獨行為,是指代理全的授與咩? §167 ??
但AB間應該只有使用借貸的關係阿!!
是嗎?如果是代理權授與的話,因為是單獨行為,對A而言,係屬無效.
但對B而言,因為授與代理權為中性行為,對B而言並無損益,所以B可以有效取得代理權限.
: 中間考了一個很簡單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單獨行為的效力,而更重要的判斷點,在確定
: 他的權源不見了的時候,或者存在上是視為自始不發生,引發出的已為之處分行為是無權
: 處分或無權代理,這個地方很簡單,但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然而只要抓住一個類型上的特
: 徵,''無權代理係指以本人名義所為之負擔行為、處分行為或其他法律行為'',而無權處
: 分則限於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處分行為,至於以自己名義所為之負擔行為,縱使標的為他人
: 所有,因不具加害能力,效果上與以肯認,其他則會引發效力界於無效與有效之間的未定
: 問題,取決權由本人享有。
所以這裡個概念是指,
若A僅借B學生證,卻未授與其代理權限,故B向圖書館借書的法律行為,需要A的承認,
始生效力. §170.
那,如果A早就之情B是要借學生證去借他自己要的書,這樣算不算授與代理權,
還是只是普通的借貸契約,個人認為因該是使用借貸是嗎?
: 但要記住一句話,無權代理會引發出表見事實信賴的授權人責任問題,而無權處分則相
: 同會引發出表見信賴的善意取得問題,關鍵字在信賴。
所以這題的圖書館,會有善意信賴A授與代理權,而受保護?
那如果題意是只B冒用A的名義借書,圖書館也為辨認出B非本人,
故圖書館仍得向A主張反還15本書AND逾期的700元囉??
可如果是無權代理的話,當然就依110條由B無權代理的責任~!
那所謂的善意信賴對圖書館而言,是何種保護阿?例如,圖書館可以主張借書的行為有效??
: 題目很簡單,回答出正確的答案不是重點,要有一定的邏輯層次是比較重要~
唉壓~有點被搞混了,因為題目因該是指冒名代理,還是我一直想錯,因為以上的解答,
因該是針對無權代理,或是A有授與代理權限,僅因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有所影響~
亂了亂了~大大在幫忙釐清一下~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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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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