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樣 子)
看板TransLaw
標題[民法] 一題民總考古題 求答~
時間Tue Jul 19 13:15:48 2005
題目一:
A18歲,為了作業,需要向圖書館借書,於是向B18歲借了一學生證,向圖書館借了15本書~
但因逾期為還,產生了700元的罰款,請問圖書館可向誰請求??
題目二:
A基於稅法考量,以其子18歲的的名義B向銀行開立定存帳戶,每個月固定存款若干元,
3年後,總計有30萬元,後因AB關係破裂,B向銀行主張30萬為其所有,請問有無理由?
又AB兩人法律關係如何~
以上,世新的考古題拉~
第一題,我的看法
B是冒名行為,該向圖書館借書,係對相對人有重要性,所以法律行為無效,
B需負110條無權代理人的損害賠償,所以圖書館可以向B請求
↑但是...逾期的罰款,算是損害賠償的部分咩???
另185條,共同侵權行為,若B知道A借期學生證乃為冒名借書之用,仍借之,
圖書館亦得向B請求,B需負起共同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但這裡,逾期的罰款,一樣屬於圖書館的XX權嗎??不懂!!
第二題~
B之主張當然有理,活期存款屬委任跟寄託的混和契約,僅要B能提出原留印鑑
與存摺,銀行當然能對其給付.且依民法81條,其已21歲屬完全行為能力人,
不需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AB間關係,該30萬為A所存之款項,得像A主張179不當得利要求反還價金.
這題這樣的方向對嗎??
請強者解惑囉~!!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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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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