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样 子)
看板TransLaw
标题[民法] 一题民总考古题 求答~
时间Tue Jul 19 13:15:48 2005
题目一:
A18岁,为了作业,需要向图书馆借书,於是向B18岁借了一学生证,向图书馆借了15本书~
但因逾期为还,产生了700元的罚款,请问图书馆可向谁请求??
题目二:
A基於税法考量,以其子18岁的的名义B向银行开立定存帐户,每个月固定存款若干元,
3年後,总计有30万元,後因AB关系破裂,B向银行主张30万为其所有,请问有无理由?
又AB两人法律关系如何~
以上,世新的考古题拉~
第一题,我的看法
B是冒名行为,该向图书馆借书,系对相对人有重要性,所以法律行为无效,
B需负110条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所以图书馆可以向B请求
↑但是...逾期的罚款,算是损害赔偿的部分咩???
另185条,共同侵权行为,若B知道A借期学生证乃为冒名借书之用,仍借之,
图书馆亦得向B请求,B需负起共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但这里,逾期的罚款,一样属於图书馆的XX权吗??不懂!!
第二题~
B之主张当然有理,活期存款属委任跟寄托的混和契约,仅要B能提出原留印监
与存摺,银行当然能对其给付.且依民法81条,其已21岁属完全行为能力人,
不需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AB间关系,该30万为A所存之款项,得像A主张179不当得利要求反还价金.
这题这样的方向对吗??
请强者解惑罗~!!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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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对的决定~
就让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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