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刑法] 時事題:台中男童家暴案
時間Mon Jul 11 13:49:57 2005
※ 引述《StevenWa (認真面對自己)》之銘言:
: 案件事實:
: 改寫自近日時事
: 陳父平時就有酗酒之惡習並時常利用酒意虐打妻兒,某日,陳父又如往昔喝的酩酊大
: 醉回來,看到正在客廳看電視的陳小弟弟,便心生恨意,心想,就是因為他,才害我賺
: 的錢都拿去養小孩了,於是便拿著手上酒瓶朝陳小弟弟擲過去命中陳小弟弟的腦門,陳
: 小弟弟當場昏迷,酩酊大醉的陳父見狀,心想自己失手打死自己的小孩子,於是便拿起
: 廚房水果刀,將陳小弟弟分屍裝袋丟棄,事後,法醫驗傷結果發現,陳小弟弟是死於後
: 來的刀傷,而非先前的酒瓶撞擊。問陳父之刑事責任為何?100分
: 涉及爭點:原因自由行為、因果流程錯誤
哇,題目出的真好,不愧是史蒂分大大,佩服佩服!
我解看看,請大家不吝指教!
簡述如下:
一.陳父拿酒瓶擲陳小弟,致其昏迷,可能成立輕傷罪:客觀上有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依
題示,陳父行為後心想自己失手打死自己小孩,可知僅有傷害故意。無阻卻違法及罪責
(原因自由行為),故成立本罪。
二.陳父心想陳小弟已死,將其分屍丟棄,成立過失致死罪
三.陳父將陳小弟擊昏後,誤陳小弟已死,而將其分屍丟棄,可能成立輕傷致死罪:
(一)構成要件該當性:
1.成立基本犯罪(傷害罪)
2.產生加重結果(陳小弟死亡)
3.具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輕微之因果歷程偏離)
4.主觀上陳父對陳小弟之死亡與否,未盡妥善注意,仍具預見可能性
5.小結:該當本罪構成要件
(二)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原因自由行為),故成立本罪
三.競合:法條競合,輕傷致死罪係輕傷罪、過失致死罪之特別規定,論以輕傷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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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3.42.162
1F:推 panda101:3的部分論述太粗糙 3與1的關係如何?是同一行為 218.166.200.93 07/11
2F:→ panda101:的繼續還是不同行為?那如果是不同行為如何得出 218.166.200.93 07/11
3F:→ panda101:3構成傷害罪? 再重新考慮一下._. 218.166.200.93 07/11
4F:→ panda101:2(過失致死最的部分也再重新想想)與殺人後以為꘠ 218.166.200.93 07/11
5F:→ panda101:死了丟到河裡去結果是淹死的案例比較一下:) 218.166.200.93 07/11
6F:推 panda101:還有妳2,3的論點根本就是衝突的 怎麼可能又是 218.166.200.93 07/11
7F:→ panda101:過失 又有傷害罪的故意?雖然傷害致死是傷害+過ꔠ 218.166.200.93 07/11
8F:→ panda101:失 認為傷害與過失致死競合的也不是沒有 218.166.200.93 07/11
9F:→ panda101:但2,3在一起就矛盾了~~ 218.166.200.93 07/11
10F:推 juliantin0:謝謝唷,我再仔細思考一下^^ 61.223.58.168 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