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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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民法第27條第三項跟31條的法條
時間Wed Jul 6 09:45:18 2005
※ 引述《bbsdon (夢想邊界)》之銘言:
: 民法第27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31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對抗第三人。
: 關於這兩條法條,請問有何不同?
簡單地說
民27條:董事還是有代表權,只是他的代表權受限制,例如總會決議某甲僅能代表法人購買
土地,至於其他業務,則無代表權。
民31條:董事根本沒代表權
: 最令我感到疑惑的是:若今日A法人有甲乙丙 丁四位董事,因疑似職權濫用
: 所以只規定甲和乙有董事代表權,此向變更也去登記。今日因為A法人和戊買賣房屋。
: 戊因不知道法人內的董事代表權改變。所以和丙定立買賣契約。
: 事後A法人不承認此項契約。請問該如何解決?
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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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2.28.57
1F:推 yenmonlala:31是剝奪代表權 27(3)是限制代表權 61.217.100.83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