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liantin0 (酷拉利)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关於民法第27条第三项跟31条的法条
时间Wed Jul 6 09:45:18 2005
※ 引述《bbsdon (梦想边界)》之铭言:
: 民法第27条第三项:对於董事代表权所加之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民法31条:法人登记後,有应登记之事项而不为变更之登记者,不得以其对抗第三人。
: 关於这两条法条,请问有何不同?
简单地说
民27条:董事还是有代表权,只是他的代表权受限制,例如总会决议某甲仅能代表法人购买
土地,至於其他业务,则无代表权。
民31条:董事根本没代表权
: 最令我感到疑惑的是:若今日A法人有甲乙丙 丁四位董事,因疑似职权滥用
: 所以只规定甲和乙有董事代表权,此向变更也去登记。今日因为A法人和戊买卖房屋。
: 戊因不知道法人内的董事代表权改变。所以和丙定立买卖契约。
: 事後A法人不承认此项契约。请问该如何解决?
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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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2.28.57
1F:推 yenmonlala:31是剥夺代表权 27(3)是限制代表权 61.217.100.83 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