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bsdon (夢想邊界)
看板TransLaw
標題[問題] 關於民法第27條第三項跟31條的法條
時間Wed Jul 6 08:24:08 2005
民法第27條第三項: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31條:法人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對抗第三人。
關於這兩條法條,請問有何不同?
最令我感到疑惑的是:若今日A法人有甲乙丙 丁四位董事,因疑似職權濫用
所以只規定甲和乙有董事代表權,此向變更也去登記。今日因為A法人和戊買賣房屋。
戊因不知道法人內的董事代表權改變。所以和丙定立買賣契約。
事後A法人不承認此項契約。請問該如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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