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gashoga (wuga)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一題刑法的問題
時間Tue Jul 5 22:59:55 2005
我以為今天甲的行為的確是不作為
他沒有把彈藥取出 便是一種不作為
所以今天就應該是要討論他是否有作為義務把彈藥取出再擺在
大眾可取得之處
要不然如果今天要討論的行為是他將列槍擺在角落的作為的話
不就沒有過失的問題了 ? 大家都可以亂擺東西
※ 引述《StevenWa (認真面對自己)》之銘言:
: ※ 引述《staywihtu (amy)》之銘言:
: : 想再請問大家一個刑法的問題
: : 某個剛打獵回來的獵人,進入一間小酒館飲酒,他不經意的將沒有取出彈藥的獵槍放在
: : 酒館角落,正處於青春期的酒館主人兒子乙發現了這把槍,出於好奇 而拿起來把玩.
: : 突然間,子彈射出而傷了一名酒館客人丙,問,如何論處甲與乙的行為
: : 請問這有牽涉到業務過失 和保證人義務的問題嗎?
: ===========================================================
: 一、甲對丙成立過失致死或傷
: 乙對丙亦成立過失致傷或傷
: 重點在於你對於過失的理由構成上面,那是拿分的關鍵
: 建議你用客觀歸責檢驗,不要用實務的那個口訣,什麼應注意而能注意郤不注意
: 有說等於沒說
: 二、
: 這是和保証人的義務無涉哦!因為要討論保証人地位,前提在於由於行為人
: 的「不作為」而造成了法益的侵害,本案觀之,甲把槍放在酒館角落,乙把玩槍
: 枝,從能量的投入,刑法上評價的重點…等,吾人皆認為甲、乙的行為是「作
: 為」
: 三、關於「業務」的射程,有所謂主觀說和客觀說,實務見解似乎有把業務擴大解釋的
: 範圍,但學界看法傾向業務的射程應僅量縮小,更有學者主張應該廢棄這種概念(黃
: 榮堅先生的見解),所以您可能說明一下,個人認為你採排除他是業務的射程所及可
: 能較為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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