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ugashoga (wuga)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一题刑法的问题
时间Tue Jul 5 22:59:55 2005
我以为今天甲的行为的确是不作为
他没有把弹药取出 便是一种不作为
所以今天就应该是要讨论他是否有作为义务把弹药取出再摆在
大众可取得之处
要不然如果今天要讨论的行为是他将列枪摆在角落的作为的话
不就没有过失的问题了 ? 大家都可以乱摆东西
※ 引述《StevenWa (认真面对自己)》之铭言:
: ※ 引述《staywihtu (amy)》之铭言:
: : 想再请问大家一个刑法的问题
: : 某个刚打猎回来的猎人,进入一间小酒馆饮酒,他不经意的将没有取出弹药的猎枪放在
: : 酒馆角落,正处於青春期的酒馆主人儿子乙发现了这把枪,出於好奇 而拿起来把玩.
: : 突然间,子弹射出而伤了一名酒馆客人丙,问,如何论处甲与乙的行为
: : 请问这有牵涉到业务过失 和保证人义务的问题吗?
: ===========================================================
: 一、甲对丙成立过失致死或伤
: 乙对丙亦成立过失致伤或伤
: 重点在於你对於过失的理由构成上面,那是拿分的关键
: 建议你用客观归责检验,不要用实务的那个口诀,什麽应注意而能注意郤不注意
: 有说等於没说
: 二、
: 这是和保证人的义务无涉哦!因为要讨论保证人地位,前提在於由於行为人
: 的「不作为」而造成了法益的侵害,本案观之,甲把枪放在酒馆角落,乙把玩枪
: 枝,从能量的投入,刑法上评价的重点…等,吾人皆认为甲、乙的行为是「作
: 为」
: 三、关於「业务」的射程,有所谓主观说和客观说,实务见解似乎有把业务扩大解释的
: 范围,但学界看法倾向业务的射程应仅量缩小,更有学者主张应该废弃这种概念(黄
: 荣坚先生的见解),所以您可能说明一下,个人认为你采排除他是业务的射程所及可
: 能较为适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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