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hboy (開到荼糜花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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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民法] 83年度台大轉學考 民法總則
時間Sat Jul 2 19:07:44 2005
一.請問在以下各題中,法院應如何判決?(每小題各占30分)
1.甲公司與其所屬男、女職業籃球隊員約定,隊員於受僱期間有結婚、懷孕
或生子情勢之一者,視為自動辭職。嗣A男隊員結婚,B女隊員未婚懷孕,
C男隊員之未婚女友生下C之子。甲請求判決確認其與A、B及C之僱傭
關係因各該約定事由發生而不復存在。
2.乙電腦製造公司與其全體員工約定:『員工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從事與乙
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否則應給付離職當月全月份薪津24倍
之賠償金』。嗣乙公司研發部之主任工程師D及總務部清潔工E同時於
離職後一個月即受僱於與乙有業務競爭關係之丙公司,並仍分別擔任主任
工程師及清潔工職務。乙遂請求判決D及E應給付約定之賠償金。
二.甲於81年8月1日向乙公司購買其所生產之機器一部,業經交付,但未
約定價金之清償期。請問在下列情形中,甲得否抗辯時效業已完成?
(每小題各占10分)
1.乙於83年4月1日請求給付,甲置之不理,乙遂於83年10月3日上午
起訴請求清償,經查83年10月1日為星期六。
2.乙於83年4月1日請訴,訴狀於同年月10日送達甲,為乙之訴因不合法,
而經法院於同年8月1日駁回確定。乙遂再於同年10月20日訴請清償。
3.甲、乙因爭執機器有無瑕疵,於81年8月至83年7月底間,召開多次
協調會,並均達成初步結論:『關於本件價金,待確定機器無瑕疵後再議』。
嗣因協調不成,乙乃於83年8月10日訴請清償,經查該機器並無任何
瑕疵。
4.前述3所稱之協調不成後,甲於83年8月15日致函乙請求再開協調會,
並重申若機器無瑕疵,仍需給付價金。乙遂於83年8月20日訴請清償,
經查機器無任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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