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phboy (开到荼糜花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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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民法] 83年度台大转学考 民法总则
时间Sat Jul 2 19:07:44 2005
一.请问在以下各题中,法院应如何判决?(每小题各占30分)
1.甲公司与其所属男、女职业篮球队员约定,队员於受雇期间有结婚、怀孕
或生子情势之一者,视为自动辞职。嗣A男队员结婚,B女队员未婚怀孕,
C男队员之未婚女友生下C之子。甲请求判决确认其与A、B及C之雇佣
关系因各该约定事由发生而不复存在。
2.乙电脑制造公司与其全体员工约定:『员工离职後,两年内不得从事与乙
公司营业项目相同或类似之行业,否则应给付离职当月全月份薪津24倍
之赔偿金』。嗣乙公司研发部之主任工程师D及总务部清洁工E同时於
离职後一个月即受雇於与乙有业务竞争关系之丙公司,并仍分别担任主任
工程师及清洁工职务。乙遂请求判决D及E应给付约定之赔偿金。
二.甲於81年8月1日向乙公司购买其所生产之机器一部,业经交付,但未
约定价金之清偿期。请问在下列情形中,甲得否抗辩时效业已完成?
(每小题各占10分)
1.乙於83年4月1日请求给付,甲置之不理,乙遂於83年10月3日上午
起诉请求清偿,经查83年10月1日为星期六。
2.乙於83年4月1日请诉,诉状於同年月10日送达甲,为乙之诉因不合法,
而经法院於同年8月1日驳回确定。乙遂再於同年10月20日诉请清偿。
3.甲、乙因争执机器有无瑕疵,於81年8月至83年7月底间,召开多次
协调会,并均达成初步结论:『关於本件价金,待确定机器无瑕疵後再议』。
嗣因协调不成,乙乃於83年8月10日诉请清偿,经查该机器并无任何
瑕疵。
4.前述3所称之协调不成後,甲於83年8月15日致函乙请求再开协调会,
并重申若机器无瑕疵,仍需给付价金。乙遂於83年8月20日诉请清偿,
经查机器无任何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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