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樣 子)
看板TransLaw
標題[刑法] 有關連續教唆AND教唆連續於新修法後的處罰問題?
時間Thu Jun 30 12:13:39 2005
想問一下~
就原本的連續教唆~
教唆人 屬於 連續的教唆犯~
所以論最上依 第56條連續犯 加重1/2論處~
新修法後連續犯沒了~
所以是依正犯(被教唆人)所犯的罪論處咩?
也就是如果正犯犯了五個偷竊罪,教唆人也一併依五個教唆竊盜最論處咩?
另為教唆連續犯~
因為基於一個概括犯意,而為教唆行為~
所以實務上以一個教唆論處~
但教唆連續的正犯(被教唆人)卻因為也屬 一概括的犯意,
而連續侵害相同法益,觸犯相同罪名,
所以新修法以後,原本若論處連續犯,也改為實質競合~
又教唆犯的處罰,新修法上也改共犯從屬性~
故最後教唆連續犯的處罰,是不是也就不再是以一個教唆犯論處了~
而是依照正犯所犯之罪論處?
因為看了新修法對教唆犯的立法理由~只有寫帶改採共犯從屬性~
只對29III做論述~
所已有點不明了~麻煩解答囉~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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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對的決定~
就讓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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