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king (样 子)
看板TransLaw
标题[刑法] 有关连续教唆AND教唆连续於新修法後的处罚问题?
时间Thu Jun 30 12:13:39 2005
想问一下~
就原本的连续教唆~
教唆人 属於 连续的教唆犯~
所以论最上依 第56条连续犯 加重1/2论处~
新修法後连续犯没了~
所以是依正犯(被教唆人)所犯的罪论处咩?
也就是如果正犯犯了五个偷窃罪,教唆人也一并依五个教唆窃盗最论处咩?
另为教唆连续犯~
因为基於一个概括犯意,而为教唆行为~
所以实务上以一个教唆论处~
但教唆连续的正犯(被教唆人)却因为也属 一概括的犯意,
而连续侵害相同法益,触犯相同罪名,
所以新修法以後,原本若论处连续犯,也改为实质竞合~
又教唆犯的处罚,新修法上也改共犯从属性~
故最後教唆连续犯的处罚,是不是也就不再是以一个教唆犯论处了~
而是依照正犯所犯之罪论处?
因为看了新修法对教唆犯的立法理由~只有写带改采共犯从属性~
只对29III做论述~
所已有点不明了~麻烦解答罗~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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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是对的决定~
就让我看到那曙光吧!!
豁出去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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