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11 (cj;61)
看板TransLaw
標題Re: [問題] 一題有關於不純正特別犯的問題
時間Tue Jun 28 23:55:51 2005
※ 引述《flymirage (期待)》之銘言:
: 問題位於林山田《刑法通論–下》P149
: 例76
: A教唆B去殺死B的父親C,B受A的唆使後,果將C加以殺害。
: 嗯,在這部分,學說和實務見解應該是相反的吧?!
: 我P149頁的講解看的懂,但我看不懂林老在P150中第二段的說明(難不成我真的
: 變笨了> <)懇請講解...
: 小的,隨手附上我們民總的小考考題,叩謝了Orz
(一) 學說和實務在結論上相同,但理由各有不同:
實務見解:
睽諸刑法第三一條第二項,條文所稱之「科以通常之刑」,應指科以通常
之罪與刑,無身分或其他特別關係之人,應論以通常之罪名,並依此罪名
而科刑,職是,A成立普通殺人罪之教唆的罪刑,而不得論以A成立殺害直
系血親尊親屬罪而科以普通殺人罪之刑。(此結論與學說上之罪行不可分原
則同,惟實務上所持之理由如上述和學說並不同)
願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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