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11 (cj;61)
看板TransLaw
标题Re: [问题] 一题有关於不纯正特别犯的问题
时间Tue Jun 28 23:55:51 2005
※ 引述《flymirage (期待)》之铭言:
: 问题位於林山田《刑法通论–下》P149
: 例76
: A教唆B去杀死B的父亲C,B受A的唆使後,果将C加以杀害。
: 嗯,在这部分,学说和实务见解应该是相反的吧?!
: 我P149页的讲解看的懂,但我看不懂林老在P150中第二段的说明(难不成我真的
: 变笨了> <)恳请讲解...
: 小的,随手附上我们民总的小考考题,叩谢了Orz
(一) 学说和实务在结论上相同,但理由各有不同:
实务见解:
睽诸刑法第三一条第二项,条文所称之「科以通常之刑」,应指科以通常
之罪与刑,无身分或其他特别关系之人,应论以通常之罪名,并依此罪名
而科刑,职是,A成立普通杀人罪之教唆的罪刑,而不得论以A成立杀害直
系血亲尊亲属罪而科以普通杀人罪之刑。(此结论与学说上之罪行不可分原
则同,惟实务上所持之理由如上述和学说并不同)
愿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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