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_Job 板


LINE

小弟前陣子跟主管討論試用期的議題, 主管說科技業的試用期並不完全合法, 這點讓我很訝異, 我目前經歷過的所有工作都有試用期, 試用期究竟是不是對勞資雙方的保障呢? 板上有沒有法學專家可以科普一下? 這是我找到的一些資訊: https://laws010.com/blog/labor-dispute/probation/probation-01 節錄一些內容 (一) 試用期違法嗎? 試用期(英文:Probation)是許多公司用來考核與確認新進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同時也讓員工了解職務屬性、工作環境的評量區間。 試用期在目前企業中仍舊很普遍,但你知道嗎?勞基法早在20年前就修法把試用期刪掉了! 既然法律上已經沒有試用期相關的規範,那這樣保留試用期的公司算違法嗎? 其實不會!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二)試用期資遣費怎麼算? 由於民國94年7月1日後的勞工都是採新制計算,這邊以新制的規範為主。 依照年資,資遣費計算標準如下: 年資每滿1年,就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年資未滿1年,依比例計算(以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成年之比例計算)。 年資未滿3個月,一樣是依比例計算。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62.17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ech_Job/M.1734775789.A.ADF.html
1F:推 hortl233 : 試用期就潛規則,大家用的很開心,拿上檯面上不行 12/21 18:13
2F:推 zaiter : 看來台達人資不專業到還拿試用期來講 12/21 18:16
3F:推 jerrychlin : 重點是資方不要有非自願的紀錄吧 12/21 18:17
4F:→ keel90135 : 試用期資遣一樣要給錢 12/21 18:23
5F:→ keel90135 : 你逼人家填自願就是違法 12/21 18:24
6F:推 a0684712 : 檯面下雙方合意沒問題 檯面上 試用期沒過依然是走 12/21 18:28
7F:→ a0684712 : 資遣流程 12/21 18:28
8F:→ pujos : 試用期一直都合法 12/21 18:41
9F:→ pujos : 哪來拿上檯面不行,真上法院資遣費都未必要給勒 12/21 18:42
10F:→ pujos : 自己一知半解拜託不要出來誤導 12/21 18:43
11F:→ z030060374 : 檯面下你要人走該給的要給啊 這個是把人關房間不給 12/21 18:44
12F:→ z030060374 : 你打電話逼你簽字離職 剝皮店美容詐騙也沒那麼扯 12/21 18:44
13F:→ z030060374 : 資遣是有規定可以把人強制關在房間限制自由嗎? 12/21 18:45
14F:推 WTS2accuracy: 只要非自願就必須給資遣 只上1天也要給 法盲真可憐 12/21 18:49
15F:推 owen5566 : 檯面上也可以啊,「勞基法修法是刪除試用期相關規 12/21 18:50
16F:→ owen5566 : 定」,並不是規定不得試用期 12/21 18:50
17F:推 WTS2accuracy: 試用期資方愛怎麼訂都無所謂 原則是不能違反勞基法 12/21 18:51
18F:推 owen5566 : 但資遣一樣是新制計算 12/21 18:52
19F:→ pujos : 整天談法論法,張嘴就是法盲,結果根本不管實際法院 12/21 18:53
20F:→ pujos : 怎麼判的,還只上一天也要給資遣費,到底是誰可憐啦 12/21 18:53
21F:→ pujos : 真的因為試用期解僱無資遣費上法院,現行裁出來都是 12/21 18:56
22F:→ pujos : 不給居多啦,講一堆自以為是的廢話 12/21 18:56
23F:→ pujos : 我都不知道到底誰教的,反正真的有倒霉鬼聽了上法院 12/21 18:57
24F:→ pujos : ,也是他倒楣,關你屁事是吧 12/21 18:57
25F:推 lelele : 想請問如果走解僱不一定給資遣費,為什麼台達會希 12/21 19:04
26F:→ lelele : 望當事人走自願離職 12/21 19:04
27F:推 tv5566 : 試用期也要 pip啦 別被騙了 12/21 19:04
28F:推 a0684712 : 所以要他有考核結果? 12/21 19:10
29F:→ a0684712 : 還是一句不爽的就能讓你走 12/21 19:10
30F:推 a0684712 : Pujos 抱歉我更正一些說明,試用期是有考核的 考核 12/21 19:17
31F:→ a0684712 : 結果不合格且雙方已知 就可以讓人離開 12/21 19:17
32F:→ a0684712 : 台達這件事,公司帶去小房間簽自願,這不是合法的 12/21 19:18
33F:→ a0684712 : 流程,也謝謝你的提醒 12/21 19:18
34F:推 zenan321 : 勞資合約不得牴觸勞動基準法 12/21 19:18
35F:推 staffordan : 看勞動部長敢不敢上新聞說明,一槌定音 12/21 19:41
36F:推 birdman4368 : 一樣要走非自願離職啦,法律就沒有試用期這種東西 12/21 19:48
37F:推 ryu38 : 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 12/21 19:50
38F:→ ryu38 : Pujos 造謠造很爽,試用期哪裏合法,勞基法沒試用 12/21 19:52
39F:→ ryu38 : 期 12/21 19:52
40F:推 tv5566 : 我同事 試用期被pip才能fire 所以要預告 12/21 19:53
41F:推 all035 : 試用期就看公司有沒有規定 但叫人走還是算資遣 12/21 20:02
42F:→ ryu38 : 試用期是契約並非法條,有人搞不清楚狀況還說人法 12/21 20:04
43F:→ ryu38 : 盲 12/21 20:04
44F:→ sc1 : 台灣四大畢業生有當過內心強大的薪水小偷嗎 12/21 20:30
45F:→ sc1 : 你可能讀了無效大學公司才不會把你當人才 12/21 20:30
46F:→ left : 在資策會 12/21 20:31
47F:→ sc1 : 垃圾工作最多薪資最低的蠢驢最該優先試用期資遣 12/21 20:31
48F:→ sc1 : 什麼都不會的學渣只會溜須拍馬就是公司要的人才 12/21 20:32
49F:→ sc1 : 人長的正聽話好用試用期秒過 12/21 20:34
50F:推 xearth : 試用期合法 但一切都要依照勞基法 12/21 20:40
51F:→ xearth : 勞基法沒有規定試用期 所以也沒禁止 12/21 20:40
52F:推 janeration : 試用期到現在就只是一個名稱,你愛怎麼叫隨便你, 12/21 20:48
53F:→ janeration : 但那三個月一樣都要遵守勞基法相關規定 12/21 20:48
54F:推 stopcandy : P 大講的是不對的, 資遣就是要給資遣費跟有沒有試 12/21 22:09
55F:→ stopcandy : 用期無關,可以不給的情形是一些例外,勞基法12條, 12/21 22:09
56F:→ stopcandy : 譬如因為勞工因不實資訊欺騙誘導雇主聘用的情形 或 12/21 22:09
57F:→ stopcandy : 是對雇主重大侮辱, 違反工作規則重大,危害營業秘 12/21 22:09
58F:→ stopcandy : 密,被判刑等等 12/21 22:09
59F:推 rinatwo : 民事法院大多判不用給資遣費,主管機關要求要有資 12/22 00:20
60F:→ rinatwo : 遣費,大概又是行政法院跟民事法院的角力了。不過 12/22 00:20
61F:→ rinatwo : 依照之前的幾次對決看來,民事庭輸面比較大,畢竟 12/22 00:20
62F:→ rinatwo : 不是法律明文規定。其實沒多少錢,公司應該也不會 12/22 00:20
63F:→ rinatwo : 跟主管機關硬槓,光是加強力度勞檢,行政訴訟的律 12/22 00:20
64F:→ rinatwo : 師費都不只了 12/22 00:20
65F:推 kobemvp159 : 那假設剛過試用期結果當天下班直接在小房間拿出非 12/22 01:06
66F:→ kobemvp159 : 自願離職要人當下簽名 請問這樣有合法嗎 12/22 01:06
67F:→ nalthax : 試用期在2012年上下就已經變違法了,因為太多人利用 12/22 03:25
68F:→ nalthax : 試用期叫人做白工 12/22 03:25
69F:推 nalthax : 有看過利用試用期叫每個面試的人來做三天,就以不適 12/22 03:34
70F:→ nalthax : 任為由把人趕走,裡面還包括立委助理懷孕的太太,當 12/22 03:34
71F:→ nalthax : 然現在又被改成什麼樣的實務見解就不知道了,很多規 12/22 03:34
72F:→ nalthax : 範其實都是曾經有人在推動,但那些人一走就又故態復 12/22 03:34
73F:→ nalthax : 萌 12/22 03:34
74F:→ nalthax : 試用期就是你做的工作跟大家都一樣,但是「薪資跟待 12/22 03:41
75F:→ nalthax : 遇都比正職差一截或一大截」,而且試用期間雇主可以 12/22 03:41
76F:→ nalthax : 用任何理由說你不適任,給付你與付出勞務不對稱的薪 12/22 03:41
77F:→ nalthax : 資並要求你離開,同時一概沒有應有的福利與保障,修 12/22 03:41
78F:→ nalthax : 改前很多雇主鑽這個漏洞;修改後有一些勞工專門鑽這 12/22 03:41
79F:→ nalthax : 個漏洞去檢舉並要求該年度的資遣費,大概是這樣。現 12/22 03:41
80F:→ nalthax : 在的話可能是保留「觀察適應期」,但是期間應該有什 12/22 03:41
81F:→ nalthax : 麼待遇都照規定。 12/22 03:41
82F:→ pujos : 不管實際面,上法院真的罵死輸死活該,都跟你講結果 12/22 07:09
83F:→ pujos : 還硬要凹 12/22 07:09
84F:推 SkyIsMyLimit: 「試用期」這名稱現在只是公司單方面的自爽認知 如 12/22 20:43
85F:→ SkyIsMyLimit: 果公司覺得3個月內不適任一樣要按勞基法走資遣 從勞 12/22 20:43
86F:→ SkyIsMyLimit: 工視角根本沒有「試用期」這種鳥習俗 12/22 20:43
87F:推 adin : 可以試用期,雙方合意就好,但是一切比照正職 12/23 17:43
88F:→ adin : 試用期不過也要付資遣費,真的沒有那麼複雜 12/23 17:44







like.gif 您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
icon.png[問題/行為] 貓晚上進房間會不會有憋尿問題
icon.pngRe: [閒聊] 選了錯誤的女孩成為魔法少女 XDDDDDDDDDD
icon.png[正妹] 瑞典 一張
icon.png[心得] EMS高領長版毛衣.墨小樓MC1002
icon.png[分享] 丹龍隔熱紙GE55+33+22
icon.png[問題] 清洗洗衣機
icon.png[尋物] 窗台下的空間
icon.png[閒聊] 双極の女神1 木魔爵
icon.png[售車] 新竹 1997 march 1297cc 白色 四門
icon.png[討論] 能從照片感受到攝影者心情嗎
icon.png[狂賀] 賀賀賀賀 賀!島村卯月!總選舉NO.1
icon.png[難過] 羨慕白皮膚的女生
icon.png閱讀文章
icon.png[黑特]
icon.png[問題] SBK S1安裝於安全帽位置
icon.png[分享] 舊woo100絕版開箱!!
icon.pngRe: [無言] 關於小包衛生紙
icon.png[開箱] E5-2683V3 RX480Strix 快睿C1 簡單測試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執行者16PT
icon.png[售車] 1999年Virage iO 1.8EXi
icon.png[心得] 挑戰33 LV10 獅子座pt solo
icon.png[閒聊] 手把手教你不被桶之新手主購教學
icon.png[分享] Civic Type R 量產版官方照無預警流出
icon.png[售車] Golf 4 2.0 銀色 自排
icon.png[出售] Graco提籃汽座(有底座)2000元誠可議
icon.png[問題] 請問補牙材質掉了還能再補嗎?(台中半年內
icon.png[問題] 44th 單曲 生寫竟然都給重複的啊啊!
icon.png[心得] 華南紅卡/icash 核卡
icon.png[問題] 拔牙矯正這樣正常嗎
icon.png[贈送] 老莫高業 初業 102年版
icon.png[情報] 三大行動支付 本季掀戰火
icon.png[寶寶] 博客來Amos水蠟筆5/1特價五折
icon.pngRe: [心得] 新鮮人一些面試分享
icon.png[心得] 蒼の海賊龍 地獄 麒麟25PT
icon.pngRe: [閒聊] (君の名は。雷慎入) 君名二創漫畫翻譯
icon.pngRe: [閒聊] OGN中場影片:失蹤人口局 (英文字幕)
icon.png[問題] 台灣大哥大4G訊號差
icon.png[出售] [全國]全新千尋侘草LED燈, 水草

請輸入看板名稱,例如:BabyMother站內搜尋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