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njor (我是三舅)
看板Tech_Job
標題Re: [新聞] 宏達電研發團隊中要前往Google任職的人
時間Thu Sep 21 19:36:06 2017
: 據了解,宏達電可能先與員工結清年資,然後轉往Google任職的員工將採一對一面試方式
: ,鎖定研發人員,尤其是軟體研發人員,管理階層主管不多,初期採簽約兩年的方式成為
: 約聘人員。
話說在台灣沒有約聘兩年這種事情吧?
約聘兩年根本就是政府機關搞特權才能做的事情
印象中勞基法的規定,約聘做的如果是常態性的工作最多不能超過半年
當常態性工作約聘超過半年之後也視為不定約 (正職)
然後超過半年的約聘還需要有這個職缺的正當特殊性
並且經過主管機關審核通過才可以開出這種名額...
--補上法規--
勞基法第9條:「(第1項)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
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第2項)定期契約
屆滿後,有左列(這邊是以下)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
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
未超過三十日者。(第3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
、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
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
、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
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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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eePC901: 查完勞基法再來po 09/21 19:40
※ 編輯: senjor (220.135.231.240), 09/21/2017 19:48:37
2F:→ justinjan: 先買完專利再榨幹腦利你也無能為力 09/21 20:03
3F:噓 lastpost: 之前intel一堆約聘的... 09/21 20:35
4F:→ stone0504: 勞基法遣散費對google來講應該也是小菜一盤,說不定都 09/21 20:59
5F:→ stone0504: 考慮在裡面了 09/21 20:59
6F:推 YukiTW: IBM 也是一堆約聘 09/21 21:25
7F:噓 potter1529: ...? 09/21 22:06
8F:推 striving: 臺灣幾乎所有知名科技業外商都滿滿的約聘… 09/24 10:14
9F:噓 ruthertw: 我看你廢到校,連被約聘都沒資格嘿 05/15 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