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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ena (蘇文慶~山海印象)》之銘言: : 學生在老師的茶水裡 放粉筆灰, 橡皮擦屑屑, 衛生紙屑 : 老師有喝下去.. : 之後又再茶水裡加餅乾屑..杯子邊緣還擦了鼻屎 : 這樣老師可以告學生什麼??? : 此外,在老師的鞋子裡面放葡萄 : 讓老師踩到..又可以告什麼? : 這是本班的某牲畜對任課老師幹的壞事... : 目前以走到學務處並依校規處理 : 只是想讓其他班上同學知道 : 萬一如果以後出社會,這樣加害他人的蓄意手段是必須吃官司 : 負上法律責任的    小弟目前只是法律系學生,以下就一點點個人所學(希望有更有學識者補充) 希望給各位老師一點參考。 較少PO文,排版或標點較不熟悉,敬請見諒。     基本上,刑法第191條之1的毒化飲食物品罪是規定在「公共危險罪章」, 而且按條文文義,「對他人之『公開陳列、販賣』之飲食物品……」 這條是用來保護我們在市面上購買到的食物、飲料免於受到下毒的危險, 而非保護個人飲食安全,也就是與個人法益之保護是較沒有關連的。   個人法益的保護,例如本例中老師受到學生下毒,或老婆在給老公的菜中下毒 或要毒死戚家上下,而在要喝的糖水中加入砒霜, 這要用殺人罪或傷害罪來處罰。 就本案中學生把髒東西放入老師的食物或飲料中, 學生主觀上可能有傷害罪的故意, 或至少未必故意(就讓老師拉肚子這件事,不違背我的本意) 客觀上, (1)如果老師吃下去了,而真的肚子痛或腹瀉等, 那就真的有可能符合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但如果學生未滿14歲則因無罪責能力而不成立犯罪, 如果滿14歲未滿18歲則會成罪,但得減輕其刑。 (2)縱然如果老師吃下去,但沒事。則只能說傷害未遂。 刑法上是沒處罰傷害未遂,換言之,就是不成罪。 除非老師因此心靈受到極大創傷(真的有對食物的恐懼症或其他疾病),就另當別論。 又特別需要提醒的是,上例老師要求學生用沾有糞水的吸管喝珍奶, 老師其實是有可能成立強制罪的,因為這可能較難被判定為是行使教師懲戒權的一部分。   稍微提醒一下,因為刑法有其最後手段性,也就是因為刑罰很可怕,不到最後關頭 是盡量避免動用的。所以很多行為仍然只能靠民事程序進行救濟。 無論是學生傷害老師的生命 身體 健康 自由 名譽 信用 隱私 貞操等 (當然不只這些權利) 都是可以用民事手段來求償的(如果同時構成刑法,以刑逼民會讓求償更順利) 而且還有精神慰撫金。 老師可能可以嚇嚇學生,當作教育,只是小弟可能還是稍微理想性一點, 希望較少對學生施用刑罰。(當然如何教育學生,我就外行了,還靠各位老師努力) (寫到後來有點亂了XD 可能有點沒有章法 見諒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25.126
1F:推 capik :推,本篇說的很清楚,給你按一個讚...(怎不能按?) 04/14 21:55
2F:推 NEWAZEL :有結論囉 就是告不成什麼罪...除非老師因此生病了 04/14 22:02
3F:→ NEWAZEL :受傷了 噁心那些有的沒的都拿學生沒轍 04/14 22:02
4F:→ NEWAZEL :應該是只能校規處置了 如果校規有規範到的話 04/14 22:03
5F:推 phterm :如果真的喝了,就去上一下廁所,然後去看個醫生 04/14 22:11
6F:→ phterm :跟醫生說喝了不潔的東西而肚痛拉肚子,這樣應該 04/14 22:12
7F:→ phterm :有符合傷害的要件了吧 04/14 22:12
8F:推 bena :毒死戚家上下...XDD.. 04/14 22:16
9F:→ bena :我們任課老師佛心來的,是有愛心的媽媽級,本來就沒 04/14 22:17
10F:→ bena :要告學生啥的,但是出社會學生該負的法律責任還是得 04/14 22:17
11F:→ bena :讓他知道,否則在校加害老師,出社會不就... 04/14 22:18
12F:→ ilovehaha :回phterm 那可能就是舉證的事實問題了 就看法官信否 04/14 22:29
13F:推 gallope :版上非常需要有法律背景的版友:) 04/14 22:30
14F:→ ilovehaha :如果是明知有毒 自己故意喝下去 這就更不可能成罪 04/14 22:30
15F:→ ilovehaha :其實這要歸咎上位者沒有重視台灣的法治教育 04/14 22:32
16F:→ ilovehaha :法治教育不只做什麼會犯什麼罪 更包含如何主張權利 04/14 22:33
17F:→ ilovehaha :要用民事或刑事解決 或並用或假刑事真民事都很實用的 04/14 22:35
18F:推 minghom :推本篇!盼您能常來這版po此類實用文~ 04/14 22:40
19F:→ starlkj :所以這樣代表,學生怎麼搞都不會成罪? 04/14 22:42
20F:→ ilovehaha :就未滿14歲之人以刑法來說是不可能成罪的 04/14 22:47
21F:→ ilovehaha :少事法不知道有沒有處理這類案件的規範 04/14 22:48
22F:→ ilovehaha :但我想機會是不大 畢竟面對的只是國中生 04/14 22:49
23F:→ ilovehaha :小弟在本文所說的刑法最後手段性(或謂謙抑性格) 04/14 22:51
24F:推 zyxcba5 :太感謝了!!!這篇的法律知識好受用 了解才能保護自己 04/14 22:51
25F:→ ilovehaha :其實就是想提醒人 可以利用其他手段(民事 or 校規) 04/14 22:53
26F:→ ilovehaha :或許老師們很辛苦 也難免會有想報復的心 但可能要 04/14 22:55
27F:→ ilovehaha :注意到 面對的仍是國中生 要用到"刑罰""罪""前科" 04/14 22:57
28F:→ ilovehaha :可能都有點太嚴重了一點 04/14 22:58
29F:→ ilovehaha :另外 即便是大人做這些事 如果侵害很小的話 04/14 23:13
30F:→ ilovehaha :也可能因為微罪不舉而不成罪 04/14 23:18
31F:→ ilovehaha :差點忘了!!果然我還是學藝不精 XD 刑法第354條 04/14 23:25
32F:→ ilovehaha :毀損器物罪 破壞你的食物飲料 是有可能成立毀損罪的 04/14 23:28
※ 編輯: ilovehaha 來自: 114.34.125.126 (04/14 23:30)
33F:→ ilovehaha :看到上面討論串中把髒東西加入湯水中才想到 04/14 23:32
34F:推 starlkj :重點在於,每次發生這種事,學生都沒事,會引起什麼結果 04/14 23:36
35F:→ starlkj :尤其累犯的學生,還要一直用他不怕的校規處置? 04/14 23:36
36F:噓 thm369541 :想到"大學刑法課"裡面陳湘宜為教育奉獻的精神... 04/15 03:00
37F:噓 thm369541 :本島國教教師真應該向她學習 04/15 03:03
38F:→ thm369541 :像現在這樣老是惱羞成怒報復學生,難怪師道淪喪 04/15 03:05
39F:推 izna :推 但我覺得看到問題點:老師處罰學生被認為是"報復" 04/15 03:47
40F:→ izna :難道檢察官提告、證人指認犯人都是惱羞的報復行為? 04/15 03:48
41F:→ izna :放任學生為所欲為,他們將來才真的會變成恣意報復的 04/15 03:50
42F:→ izna :人 老師罰學生和警察法官用心執法的出發點其實一樣的 04/15 03:51
43F:→ izna :我之前就曾財物被破壞 只因為學生不滿我"沒給他滿分" 04/15 03:52
44F:→ izna :學生認為他有權這樣做而我沒權不同意他 所以學生在 04/15 03:52
45F:→ izna :導師和家長溝通了1個月以上後 才來不情願地形式道歉 04/15 03:53
46F:→ izna :道歉時學生說:我現在是被迫道歉 因為我又沒有做錯 04/15 03:54
47F:→ izna :「老師你如果真的不跟我計較 就不應該叫我道歉啊?」 04/15 03:55
48F:→ izna :真的要報復的老師會和學生說:你做得很對,老師知道錯 04/15 03:57
49F:→ izna :了,你真是聰明又有勇氣的學生,令老師佩服!!! 04/15 03:57
50F:推 polo0510 :推 長知識 也多了不少無奈的感覺 04/15 09:02
51F:推 Lysine :某樓在大放厥詞啥東西啊?老師就該喝這些髒東西嗎? 04/15 10:50
52F:→ Lysine :老師就不是人啊?難道老師都是豬生狗養貓帶大嗎? 04/15 10:50
53F:推 obin :推izna的說法。 04/15 19:13
54F:→ obin :"大學刑法課"裡面陳湘宜為教育奉獻的精神是什麼? 04/15 19:14
55F:→ obin :有請t大說明清楚再來噓文不遲。 04/15 19:15
56F:噓 thm369541 :湘宜今天上完課還到研究室研究...剛剛才回家 04/18 19:12
57F:→ thm369541 :現在在洗澡放鬆...沉澱心情培養等一下的"氣氛">< 04/18 19:15
58F:→ thm369541 :不然等她洗好出來,問她要不要上來發個文,你說好不好? 04/18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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