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LLIEYEN (數學老師)
看板Teacher
標題[請益] 有關護士
時間Thu Jan 12 09:12:20 2012
本校新進護士是個相當具爭議的公務人員
所謂爭議並非進來前就相當出名
而是進來後才出名的(唉,說來話長,略述一下)
1.上班一個月大約有7天遲10分.4天遲20分,2天遲半小時1天未到,隔天來才說要請假
2.也曾下班回家後,半夜跑到學校睡在健康中心把隔天開門的阿姨嚇一大跳
3.總是讓翹課不上課學生在健康中心逗留並幫他們開具證明掩護(當然其中會有部分是
真的生病,但被那些逗留的學生吵到他們寧可回教室或回家休息)訓導人員趕了又來,
不太協助管理秩序,造成訓導處相當大的負擔.
4.運動會大家在操場忙,她煮火鍋給學生吃,稱"讓天冷的學生取暖"以致競賽找不到人
5.中午11:30還在上課時間,她買便當請幾個翹課的學生在她那吃便當.也曾中午跟學生
在健康中心吃泡麵
6.公文經常叫學生送,也曾叫暑假帶營隊的大學生送公文到辦公室
7.健康檢查視力與體重時,叫四位學生處理,兩位測量,兩位登記,自己在那打電腦
8.中午讓不想在教室休息的學生躺在床上睡覺,還幫忙掩護說生病
9.健檢自行打電話跟醫院換時間,未跟學校行政告知,說醫院來電告知時間更改...
10.其他還有很多,包含尚未發生的,罄竹難書阿...
訓導處必須經常去趕人,通報人事人事也只是"勸說""告知"護士要遵守規則,造成訓導處
相當大的負擔.
告訴校長,校長也說只有學生當人證,或者我們看到所做的紀錄不能當作處理她的依據,
那我們要怎樣?裝監視器在健康中心?這可侵犯隱私呀!
也對校長說想請護士跟職員坐,以免學生群聚的問題,但校長堅持要有一個"讓學生安靜
休息的健康中心並有專業護理人員"...
我們真的拿這種公務人員沒辦法嗎?我可以怎麼做(引用何種規定)?有什麼合理有效符合
法律行為的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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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16.34.74
1F:→ deon0817 :請他出席校務會議,大家講開了 01/12 09:18
2F:→ qpzmm :想想此人為何可到該校?若是縣市長決定,打電話給縣市 01/12 09:38
3F:→ qpzmm :長. 01/12 09:38
4F:→ WILLIEYEN :補充:校務會議只出席過一次,理由健康中心有學生受傷 01/12 09:41
5F:→ WILLIEYEN :補充:無法查知從何處到本校,或者只是一般調入 01/12 09:42
6F:推 deani :護士在學校的定位(身分-公務員或是教師)要先釐清 01/12 14:30
7F:→ deani :定位清楚後,就用那個職位的人事法規去處理他 01/12 14:30
8F:→ deani :這個教育部應該有公文解釋,請學校的人事找一下 01/12 14:31
9F:→ badteacher :校護通常都是有背景的,所以...... 01/12 14:51
10F:推 yhn :你就先管好自己的學生 並且跟護士說你不希望你的學生 01/12 17:12
11F:→ yhn :沒生病卻呆在保健室 印象中老師跟護士不太有互動的 01/12 17:13
12F:→ yhn :應是對她的行為有意見 恐怕會增加事端 01/12 17:14
13F:→ canonixus :放寬心~~~~~~~~~~ 01/12 17:19
14F:推 mocimoci :要求學生即可 學生在保健室的情形告知家長 即可 01/12 21:12
15F:推 mandinle13 :好爛 敝校校護也很糟 但是你們是超誇張耶 01/12 21:18
16F:推 ex42r1 :校護的背景是很硬的,校長也得罪她不起,真要搞她大概 01/12 23:26
17F:→ ex42r1 :只能靠記者爆料 01/12 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