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kyoun (skyoun)
看板Teacher
標題Re: [國中] 終止代理
時間Wed Jan 4 23:39:32 2012
※ 引述《runni468 (呵呵)》之銘言:
: 請問跟學校簽約一年
: 下學期不想代理,因為家裡有事
: 跟學校反映下學期不能代理,12月中已告知學校
: 學校說要找到人才可放人
: 但學期末都要結束,學校還沒找到人
: 我不想直接走人,但我真的沒辦法下學期繼續待學校
: 請問要怎們處理比較好
: 感謝
代理教師是屬勞保的,先暫且援引勞基法吧
勞基法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
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
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如果以公務人員視之,規定只會更嚴苛......
單純以老師觀點,離職前也應該告知
既然「家中有事」,那應該就是個正當理由
直白的遞出書面辭呈吧,並敘明你的困難點,學校通常也不會特別為難你
不告而別是個爛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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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40.147.42
1F:推 runni468 :我沒有不告而別,我已12月中告知學校 01/04 23:55
2F:→ runni468 :12月底提出辭呈,但學校不簽 01/04 23:56
3F:→ runni468 :學校說要找到人才簽,但我想要學期末就拿到離職同意書 01/04 23:56
4F:→ runni468 :真的沒辦法下學期待學校代理 01/04 23:57
5F:→ skyoun :提出書面辭呈,你已經達成「告知雇主」 01/05 08:00
6F:→ skyoun :公開會議時,再公開口頭請辭,並說明您的困難點 01/05 08:02
7F:→ skyoun :讓請辭成為學校公共事件 (沒找代課,全校要分攤課務) 01/05 08:03
8F:→ skyoun :期末校務會議再提一次 01/05 08:03
9F:→ skyoun :可用「臨時動議」程序時間發言,其中述及12月已請辭 01/05 08:04
10F:→ skyoun :重點放在「家中困難」與「已經請辭」,莫強調"不簽" 01/05 08:05
11F:→ skyoun :一方面產生證人,一方面造成輿論 01/05 08:06
12F:推 runni468 :謝謝s大,也造成學校困擾真是抱歉 01/05 1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