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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很莫名其妙..... 還是我對教育部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有所誤解 ? 還請各位幫忙公評一下.... 老師被扁了,要自己摸摸鼻子去求救, 然後求救的對象卻還是另一位老師.... 還不能是警察.... 真不曉得這位處長啊 你到底懂不懂行政法啊!? 咳咳....依據 教育部頒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注意事項 中 第二十三點 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 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依據教育部頒的這一點,我一直認為,要是學生有攻擊其他人的意圖 而已經經過口頭制止,而不得其法時,教師是可以施加強制力的!!! 除非是我對這項條款的誤解....不過...都寫這麼明白了.... 嗯....處長啊....來點會的好嗎? 你乾脆說白一點 "這位老師啊,你這樣是在給我找麻煩啊!" 這樣應該比較符合你想的心裡話吧! ※ 引述《JG8861 (浪跡天涯...............)》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DpTAL9i ] : 作者: iamOrz (I am Orz)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 時間: Sat May 14 08:53:37 2011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4/78/2rihl.html : 全班面前 師生打成一團 : 更新日期:2011/05/14 04:11 : 家長興師問罪 老師道歉了事 : 〔自由時報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宜蘭縣壯圍國中陳姓學生,疑不服管教,與吳姓老師 : 在全班廿幾名學生面前打成一團,老師眼角流血,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家長興師問 : 罪,老師道歉平息風波。 : 縣議員林水金昨在議會爆料,約一個月前,壯圍國中發生學生與老師打架,家長堅持拿驗 : 傷單要告老師,認為就算學生先動手,老師也不應該與學生打架。 : 壯圍國中校長沈如富說,當天是體育課,陳姓學生把同學壓在地上,吳姓老師制止並把全 : 班集合,質問陳生:「剛剛做什麼?怎麼可以欺負同學?」陳生不甩老師,老師糾正態度 : 要陳「你看著我」,未料,陳揮拳把老師眼鏡打歪,眼角流血,老師反射動作把學生壓在 : 地上,衝突中打了幾拳,造成學生手腳擦傷、身體瘀青。兩人當著全班同學面前打架,女 : 同學嚇得尖叫,男同學忙著勸阻,衝突過程約一分鐘。 : 吳姓老師說:「當下情緒很難控制。」事後,已向家長道歉並取得諒解,學校將陳姓學生 : 記小過,並進行行為輔導,吳姓老師送成績考核委員會處以「口頭警告」結案。 : 有人為老師抱不平,認為學生先動手打人,為什麼還要老師向學生家長道歉? : 不過,宜蘭縣教育處調查,吳姓老師糾正陳姓同學時,準備伸手捏耳朵,陳揮手阻擋打到 : 老師,老師認為同學揮拳,兩人發生衝突,一陣混亂。教育處認為,老師不該有捏耳動作 : ,也不應與學生打架,誰先動手恐怕是各說各話。教育處長陳登欽說,不管誰先動手,老 : 師與學生打架就是不對,他反對「以暴制暴」。老師如果受到學生暴力威脅,最好是離開 : 現場通報學校,必要時報警處理,不要與學生直接衝突。 : ------------------------------------------------------------------------------ : 教育處長天兵嗎?遇到這種狀況,離開現場,等於教師威嚴掃地,同時也難以讓學生 : 對老師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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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64.196 ※ 編輯: eachau 來自: 59.113.64.196 (05/15 00:05)
1F:推 laggla :處長是特任官...不需要任何資格..不懂行政法並不意外 05/15 00:08
2F:→ hideix :所以 建議以後處長都要從事過教育基層工作才能當 05/15 00:35
3F:→ hideix :才不會什麼都不懂 亂說話~ 讓懂的人去做不是更好? 05/15 00:35
4F:→ hideix :現在的教育 病了~ 病得還蠻嚴重的 05/15 00:35
5F:→ whoman :沒意外的話 8月就會換個高中校長來當處長囉.... 05/15 01:11
6F:推 capik :法律條文,各法官見解都有自由心證空間了 05/15 01:19
7F:→ capik :更何況這法條訂的這麼空泛、模糊。 05/15 01:20
8F:→ capik :敢用的老師,只能自求多福。 05/15 01:20
9F:→ capik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哪些措施? 05/15 01:21
10F:→ capik :沒有明訂,老師怎麼處理? 05/15 01:21
11F:→ capik :反倒是傷害最、兒少保護法訂的條文很明確。 05/15 01:22
12F:→ capik :老師只要犯了,就會被告上法院。 05/15 01:22
13F:推 hc7 :很好~老師以後可以名正言順什麼都不要管! 05/15 03:45
14F:→ eachau :給capik大:基本上,這是"注意事項",所以詳細的條文, 05/15 06:29
15F:→ eachau :該由學校自行訂定"教師輔導管教辦法",只要經過合法 05/15 06:30
16F:→ eachau :的程序,你要定的多詳細都可以...但援引這條的主重點 05/15 06:30
17F:→ eachau :就是要強調 這位處長有多麼.....荒謬! 05/15 06:31
18F:推 capik :學校雖然會再訂定更詳細的教師輔導管教辦法 05/15 07:55
19F:→ capik :但大部分都不會超過此條文層次 05/15 07:56
20F:→ capik :另外學校自訂的辦法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05/15 07:56
21F:→ capik :也就是你按照學校定的條文、細則去辦事,出事情的話 05/15 07:56
22F:→ capik :法院是依照原條文去判老師,不會依照學校辦法的 05/15 07:57
23F:→ capik :簡單講,各學校的辦法在法院,沒有法律位階的效力 05/15 07:58
24F:→ capik :老實講,目前台灣很多教育條文都是這種模糊空間 05/15 07:59
25F:→ capik :才讓很多人能趁隙製造新聞話題 05/15 08:00
26F:→ capik :另外該處長如果引爰此條文的話..... 05/15 08:01
27F:→ capik :他的說法就是如他所說,必要措施為離開現場 05/15 08:01
28F:→ capik :尋求協助。(他這樣解釋,某層面是符合該條文的) 05/15 08:02
29F:→ capik :所以我說那條文空泛、模糊空間大.... 05/15 08:02
30F:→ capik :讓你能那樣解釋,他也能那樣解釋 05/15 08:02
31F:→ eachau :基本上 這是行政法的問題....你的說明只能說.... 05/15 08:06
32F:→ eachau :對行政程序法有很大的誤解.... 05/15 08:06
33F:→ eachau :若你所言為真,1.校務會議就不用開了,因為所有決議都 05/15 08:13
34F:→ eachau :不具效力...2.就算決議通過了,即使非常合乎程序,也 05/15 08:14
35F:→ eachau :會被法官認定不合法,因此被告也活該 05/15 08:14
36F:→ eachau :這樣下來 您的看法似乎太低估校務會議的位階了 05/15 08:15
37F:→ eachau :另外那位處長若真的援引這點,說離開現場是必要措施 05/15 08:16
38F:→ eachau :真的會貽笑大方....法 不是這樣玩滴..... 05/15 08:16
39F:→ eachau :再舉一個例子,警察的用槍時機 這也沒有法律效力囉? 05/15 08:34
40F:→ eachau :因為這些都是行政法的範圍...教育部是不可能定太詳 05/15 08:35
41F:→ eachau :細的規則,它只會定"原則" "注意事項"...等等 其他細 05/15 08:35
42F:→ eachau :項是要各校自行擬定...不過 前提是 有一定的程序得走 05/15 08:36
43F:→ eachau :一般不太容易走的成....因為牽涉的層面太廣....沒有 05/15 08:36
44F:→ eachau :人願意來處理這種燙手山芋 才是正解!! 05/15 08:37
45F:推 capik :所言甚是,法律位階:憲法、法律、命令、辦法細則 05/15 08:58
46F:→ capik :這是法院引援的位階程序,校務會議是否有立法權? 05/15 08:58
47F:→ capik :或許真的出事情,想要扛下來的校長不多。 05/15 08:59
48F:→ capik :簡單講,我們學校輔導管教辦法就是教育處的辦法 05/15 08:59
49F:→ capik :校務會議沒有另外再訂。不知你直學校校務會議有嗎? 05/15 09:00
50F:→ eachau :有的...但合法程序有沒有走完? (嘻嘻...沒有...) 05/15 09:15
51F:→ eachau :只是行政和家長會長片面決定的條文,這才是理虧的地方 05/15 09:15
52F:→ eachau :但幾乎很多學校應該都是如此 積極一點自己定,但沒走 05/15 09:16
53F:→ eachau :完 消極一點就是照抄一遍...但這樣搞...會很四不像.. 05/15 09:17
54F:→ hideix :教育部的官員 就只會引用法令而已呀 什麼都是法第幾 05/15 11:18
55F:→ hideix :條 第幾條 然後呢 在實際現場根本派不上用場 05/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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