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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文章很莫名其妙..... 还是我对教育部的"学校订定教师辅导管教办法注意事项" 有所误解 ? 还请各位帮忙公评一下.... 老师被扁了,要自己摸摸鼻子去求救, 然後求救的对象却还是另一位老师.... 还不能是警察.... 真不晓得这位处长啊 你到底懂不懂行政法啊!? 咳咳....依据 教育部颁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管教办法注意事项 中 第二十三点 教师之强制措施 学生有下列行为,非立即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不能制止、 排除或预防危害者,教师得采取必要之强制措施: (一) 攻击教师或他人,毁损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二) 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三) 有其他现行危害校园安全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之行为或事实状况。 依据教育部颁的这一点,我一直认为,要是学生有攻击其他人的意图 而已经经过口头制止,而不得其法时,教师是可以施加强制力的!!! 除非是我对这项条款的误解....不过...都写这麽明白了.... 嗯....处长啊....来点会的好吗? 你乾脆说白一点 "这位老师啊,你这样是在给我找麻烦啊!" 这样应该比较符合你想的心里话吧! ※ 引述《JG8861 (浪迹天涯...............)》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Gossiping 看板 #1DpTAL9i ] : 作者: iamOrz (I am Orz) 看板: Gossiping : 标题: [新闻] 全班面前 师生打成一团 : 时间: Sat May 14 08:53:37 2011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10514/78/2rihl.html : 全班面前 师生打成一团 : 更新日期:2011/05/14 04:11 : 家长兴师问罪 老师道歉了事 : 〔自由时报记者游明金/宜兰报导〕宜兰县壮围国中陈姓学生,疑不服管教,与吴姓老师 : 在全班廿几名学生面前打成一团,老师眼角流血,学生手脚擦伤、身体瘀青,家长兴师问 : 罪,老师道歉平息风波。 : 县议员林水金昨在议会爆料,约一个月前,壮围国中发生学生与老师打架,家长坚持拿验 : 伤单要告老师,认为就算学生先动手,老师也不应该与学生打架。 : 壮围国中校长沈如富说,当天是体育课,陈姓学生把同学压在地上,吴姓老师制止并把全 : 班集合,质问陈生:「刚刚做什麽?怎麽可以欺负同学?」陈生不甩老师,老师纠正态度 : 要陈「你看着我」,未料,陈挥拳把老师眼镜打歪,眼角流血,老师反射动作把学生压在 : 地上,冲突中打了几拳,造成学生手脚擦伤、身体瘀青。两人当着全班同学面前打架,女 : 同学吓得尖叫,男同学忙着劝阻,冲突过程约一分钟。 : 吴姓老师说:「当下情绪很难控制。」事後,已向家长道歉并取得谅解,学校将陈姓学生 : 记小过,并进行行为辅导,吴姓老师送成绩考核委员会处以「口头警告」结案。 : 有人为老师抱不平,认为学生先动手打人,为什麽还要老师向学生家长道歉? : 不过,宜兰县教育处调查,吴姓老师纠正陈姓同学时,准备伸手捏耳朵,陈挥手阻挡打到 : 老师,老师认为同学挥拳,两人发生冲突,一阵混乱。教育处认为,老师不该有捏耳动作 : ,也不应与学生打架,谁先动手恐怕是各说各话。教育处长陈登钦说,不管谁先动手,老 : 师与学生打架就是不对,他反对「以暴制暴」。老师如果受到学生暴力威胁,最好是离开 : 现场通报学校,必要时报警处理,不要与学生直接冲突。 : ------------------------------------------------------------------------------ : 教育处长天兵吗?遇到这种状况,离开现场,等於教师威严扫地,同时也难以让学生 : 对老师信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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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3.64.196 ※ 编辑: eachau 来自: 59.113.64.196 (05/15 00:05)
1F:推 laggla :处长是特任官...不需要任何资格..不懂行政法并不意外 05/15 00:08
2F:→ hideix :所以 建议以後处长都要从事过教育基层工作才能当 05/15 00:35
3F:→ hideix :才不会什麽都不懂 乱说话~ 让懂的人去做不是更好? 05/15 00:35
4F:→ hideix :现在的教育 病了~ 病得还蛮严重的 05/15 00:35
5F:→ whoman :没意外的话 8月就会换个高中校长来当处长罗.... 05/15 01:11
6F:推 capik :法律条文,各法官见解都有自由心证空间了 05/15 01:19
7F:→ capik :更何况这法条订的这麽空泛、模糊。 05/15 01:20
8F:→ capik :敢用的老师,只能自求多福。 05/15 01:20
9F:→ capik :教师得采取必要之强制措施--->哪些措施? 05/15 01:21
10F:→ capik :没有明订,老师怎麽处理? 05/15 01:21
11F:→ capik :反倒是伤害最、儿少保护法订的条文很明确。 05/15 01:22
12F:→ capik :老师只要犯了,就会被告上法院。 05/15 01:22
13F:推 hc7 :很好~老师以後可以名正言顺什麽都不要管! 05/15 03:45
14F:→ eachau :给capik大:基本上,这是"注意事项",所以详细的条文, 05/15 06:29
15F:→ eachau :该由学校自行订定"教师辅导管教办法",只要经过合法 05/15 06:30
16F:→ eachau :的程序,你要定的多详细都可以...但援引这条的主重点 05/15 06:30
17F:→ eachau :就是要强调 这位处长有多麽.....荒谬! 05/15 06:31
18F:推 capik :学校虽然会再订定更详细的教师辅导管教办法 05/15 07:55
19F:→ capik :但大部分都不会超过此条文层次 05/15 07:56
20F:→ capik :另外学校自订的办法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 05/15 07:56
21F:→ capik :也就是你按照学校定的条文、细则去办事,出事情的话 05/15 07:56
22F:→ capik :法院是依照原条文去判老师,不会依照学校办法的 05/15 07:57
23F:→ capik :简单讲,各学校的办法在法院,没有法律位阶的效力 05/15 07:58
24F:→ capik :老实讲,目前台湾很多教育条文都是这种模糊空间 05/15 07:59
25F:→ capik :才让很多人能趁隙制造新闻话题 05/15 08:00
26F:→ capik :另外该处长如果引爰此条文的话..... 05/15 08:01
27F:→ capik :他的说法就是如他所说,必要措施为离开现场 05/15 08:01
28F:→ capik :寻求协助。(他这样解释,某层面是符合该条文的) 05/15 08:02
29F:→ capik :所以我说那条文空泛、模糊空间大.... 05/15 08:02
30F:→ capik :让你能那样解释,他也能那样解释 05/15 08:02
31F:→ eachau :基本上 这是行政法的问题....你的说明只能说.... 05/15 08:06
32F:→ eachau :对行政程序法有很大的误解.... 05/15 08:06
33F:→ eachau :若你所言为真,1.校务会议就不用开了,因为所有决议都 05/15 08:13
34F:→ eachau :不具效力...2.就算决议通过了,即使非常合乎程序,也 05/15 08:14
35F:→ eachau :会被法官认定不合法,因此被告也活该 05/15 08:14
36F:→ eachau :这样下来 您的看法似乎太低估校务会议的位阶了 05/15 08:15
37F:→ eachau :另外那位处长若真的援引这点,说离开现场是必要措施 05/15 08:16
38F:→ eachau :真的会贻笑大方....法 不是这样玩滴..... 05/15 08:16
39F:→ eachau :再举一个例子,警察的用枪时机 这也没有法律效力罗? 05/15 08:34
40F:→ eachau :因为这些都是行政法的范围...教育部是不可能定太详 05/15 08:35
41F:→ eachau :细的规则,它只会定"原则" "注意事项"...等等 其他细 05/15 08:35
42F:→ eachau :项是要各校自行拟定...不过 前提是 有一定的程序得走 05/15 08:36
43F:→ eachau :一般不太容易走的成....因为牵涉的层面太广....没有 05/15 08:36
44F:→ eachau :人愿意来处理这种烫手山芋 才是正解!! 05/15 08:37
45F:推 capik :所言甚是,法律位阶:宪法、法律、命令、办法细则 05/15 08:58
46F:→ capik :这是法院引援的位阶程序,校务会议是否有立法权? 05/15 08:58
47F:→ capik :或许真的出事情,想要扛下来的校长不多。 05/15 08:59
48F:→ capik :简单讲,我们学校辅导管教办法就是教育处的办法 05/15 08:59
49F:→ capik :校务会议没有另外再订。不知你直学校校务会议有吗? 05/15 09:00
50F:→ eachau :有的...但合法程序有没有走完? (嘻嘻...没有...) 05/15 09:15
51F:→ eachau :只是行政和家长会长片面决定的条文,这才是理亏的地方 05/15 09:15
52F:→ eachau :但几乎很多学校应该都是如此 积极一点自己定,但没走 05/15 09:16
53F:→ eachau :完 消极一点就是照抄一遍...但这样搞...会很四不像.. 05/15 09:17
54F:→ hideix :教育部的官员 就只会引用法令而已呀 什麽都是法第几 05/15 11:18
55F:→ hideix :条 第几条 然後呢 在实际现场根本派不上用场 05/1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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