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cta (高雄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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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高雄縣教師會】理監事決議針對「高雄市教師會」抹黑毀謗案件提告
時間Sat May 14 07:04:25 2011
【高雄縣教師會】理監事決議針對「高雄市教師會」抹黑毀謗案件提出控告
謠言止於公開澄清,【高雄縣教師會】針對「高雄市教師會」的抹黑毀謗案件,經過
理監事開會決議,控告【高雄市教師會研究助理葉玉琳案】16:0通過,控告【高雄市教師
會案】17:0通過,決定提出司法控告!
●控告【高雄市教師會研究助理葉玉琳案】16:0通過:高雄市教師會研究助理葉玉琳
,既非「教師」,亦非「高雄縣教師會會員」,但卻假藉「高雄縣教師會會員」身分對惡
意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進行造謠、抹黑和毀謗。
●控告【高雄市教師會案】17:0通過:「高雄市教師會」散佈不實之言論,指摘「本
會(即高雄市教師會)專屬福利中華電信優惠,因高雄縣教師會提告威脅中華電信之故,
該公司心生恐懼而暫停辦理新申請業務…」,這同樣是惡質的抹黑手法! 這些事發生之
後,「高雄市教師會」透過中間人找我們協商,我們提出一些回復名譽的基本要求,但對
方卻不接受,為了捍衛【高雄縣教師會】名譽,不得不走上司法途徑。 我們很痛心,「
高雄市教師會」竟然屢次對本會進行造謠、抹黑和毀謗。我們很遺憾,要對同為教師組織
的「高雄市教師會」提出控告。
我,劉亞平,從以前到現在,對我個人的「造謠」、「抹黑」、「騷擾」、「恐嚇」
、「檢舉」、「控告」...不斷,我常說:『進廚房就不要怕油煙』,但該澄清的還是要
澄清,所以不得已才提出控告!
轉貼相關的會議紀錄和刑事告訴狀:
●●●【高雄縣教師會】委託律師提出之刑事告訴狀(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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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高雄縣教師會 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81號
兼代表人 劉亞平 住同上
為被告涉犯妨害名譽案件,謹依法提出告訴事:
犯罪事實
一、按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謂:「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
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
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
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
真實之義務。」,解釋理由書另提及:「刑法第三百十一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係法律
就誹謗罪特設之阻卻違法事由,目的即在維護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釐清陳述
事實與發表意見之性質不同,蓋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
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職是,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
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
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
,賦與絕對保障(參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20號判決、同院96年上易字第
1535號判決、同院96年上易字第315號判決)。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其
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
大的過失或輕率而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第310條之處罰範圍
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535號判決、同院
96年上易字第1466號判決、同院96年上易字第273號判決。又,對於有關公共利
益,或有助於公共決策認知及形成之事務,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
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
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之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衡量
,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參見大法官釋字第509號吳庚大法官協同意見書、最高法
院90年台非字第15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95號判決、同院97年上
易字第496號判決。
二、查,五都縣市合併之後,「高雄縣教師會」與「高雄市教師會」亦於99年間商討共同
組教師產業工會事宜,雙方對於大部分之議題均能達成共識,惟就「理事長直選」部分
仍有歧見(告證一),因此種下心結,「高雄市教師會」竟於99年2月24日於奇摩網站上
給其會員的一封信中記載:「隨著縣市教師會對於合組工會日漸自熱化的氣氛,互相新
證的兩造雙方,振振有有詞。本會了解,身為會員教師的您一定是一番憂心:團結已是不
易,為何雙方勢同水火?台灣惡質的選舉文化是民主最大的重傷,號稱主台最進步的兩大
教師團體,如此口水謾罵,實非教育之福、社會之幸,本會先在此向您致上歉意!」,
並散佈不實之言論,指摘「本會(即高雄市教師會)專屬福利中華電信優惠,因高雄縣
教師會提告威脅中華電信之故,該公司心生恐懼而暫停辦理新申請業務…」
(告證二),更加深雙方之誤解,經「高雄縣教師會」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結
果,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100年3月28日高一企字第1000000123號回覆:「經
查該會(高雄市教師會)網站公告內容係該會之意見與本公司無涉…」(告證三),惟
被告葉玉琳於擔任「高雄市教師會」研究助理職務,不思分辨是非,竟淪為「高雄市教
師會」打手,其明知告訴人即高雄縣教師會理事長劉亞平,並未於擔任理事長之
際,將「高雄縣教師會」之會員趕出去,擅自將會員資格剔除,且明知其非「高雄縣教
師會」之會員,並未繳會費予「高雄縣教師會」,告訴人「高雄縣教師會」亦未對其
「霸凌」,竟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茲將其犯罪行為詳
述如后: 100年3月4日下午03:39:40,被告葉玉琳署名【卑微的訴求】,
於高雄縣教師會部落格留言板留言,記載:「我曾經是高雄縣教師會的會員,卻被英明
的理事長給〝趕〞了出來,真不知高雄教師會『是全體會員所有,還是理事長一人所有
?』,竟能擅自把會員資格剔除?」、「「高雄市教師會」看來不會隨便開除我會籍!
」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劉亞平之名譽。 又被告葉玉琳於上開網站記載:
「我已經不再繳『保護費』給高縣教師會了,也請別再霸凌我們這些基層老師,請乖
乖待在高雄縣政府給你的辦公處所,不要再踏進我們上班的地方,破壞我們的工作尊
嚴…」等不實事項,足以毀損告訴人高雄縣教師會之名譽。
三、末查,被告葉玉琳於 100年03月05日下午
03:08:10,於高雄縣教師會部落格留言板留言
:「對不起…」。有關『被英明的理事長給〝趕〞了出來』一事乃聽友人轉述,並未徵求
對方的同意便自行藉由其名義做此留言,個人深感抱歉!(告證四),高雄縣教師會總幹
事廖建中請被告葉玉琳於3月7日下午親自至高雄縣教師會裡說明。100年03月07日下午四
點多,被告葉玉琳由「高雄市教師會」秘書張恒耀陪同至高雄縣教師會表達歉意,欲遞交
一份道歉聲明。廖建中詢問被告葉玉琳有關該文章之內容,被告葉玉琳表示一年多以前聽
聞有人講這件事,但不記得是誰,最近又有聽聞一名「友人」講到這件事惟被告葉玉琳亦
無法交待所謂「友人」之姓名,與其前來的「高雄市教師會」秘書 表示被告葉玉琳係以
其手機上網的。由於廖建中表示被告葉玉琳不實的指控,對高雄縣教師會及理事長劉亞
平名譽傷害甚大,且犯後隱匿事實推諉卸責,難以回復高雄縣教師會名譽,被告葉玉琳同
意將該份聲明拿回修改內容,然迄今仍未正式向高雄縣教師會及理事長劉亞平提出道歉,
其犯行明確,洵堪認定。
證據及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物證及書證部分:
告證一:會議紀錄影本乙份。
告證二:網頁資料影本乙份。
告證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函文影本乙份。
告證四:道歉聲明書影本乙份
人證部分:
廖建中 地址:高雄市鳳山區國泰路二段81號 匦
二、被告葉玉琳所犯法條 核被告葉玉琳所為之行為,顯與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之
構成要件相當。
三、綜合上述,為此狀請 鈞署鑒核,賜傳訊被告到庭,依法提起公訴,以懲不法為
禱!
謹 狀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0年5月 日
具狀人 高雄縣教師會 兼代表人:劉亞平
●●●1000331高雄縣教師會第七屆第十三次定期理、監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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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報告:4.司法案件報告。高雄市教師會相關人員署名「卑微的訴求」匿名於本會
留言板妨礙本會名譽案。(P.13-14)高雄市教師會針對中華電信議題不實指控本會案
。(P.15-23)
陸、討論提案:
六、審議動用本會司法基金委託律師針對署名「卑微的訴求」匿名於本會留言板妨礙本會
名譽案提出告發案(編號:100001),請討論。(P.13-14)說明:高雄市教師會研究助理
葉玉琳於100年3月5日留言表示「卑微的訴求」為其本人所留。本會已於3月10日至刑事警
察局報案。
決議:贊成16票,反對0票,本案通過。
七、審議動用本會司法基金委託律師針對高雄市教師會於中華電信議題不實指控本會提出
告發案(編號:100002),請討論。說明:100.2.24高雄市教師會給會員的一封信。
(P.15)100.3.2本會發文中華電信確認內容是否屬實。(P.16)100.3.7本會發文高雄市教
師會要求提出相關證據或公開澄清及本會聲名,並副知各級學校教師會。(P.17-18)
100.3.16高雄市教師會來文”更正”。(P.19)100.3.16高雄市教師會於網上張貼”更正啟
事”(P.20)。100.3.28中華電信來文回覆該發言為高市教師會之意見,與該公司無關。
100.3.29本會發文高市教師會指其來函並無說明其發言為不實言論,未有道歉誠意,並
副知各級學校教師會(P.21-22)
決議:贊成17票,反對0票,本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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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噓 elsamonica :你這個星期PO幾篇了? 05/14 07:19
2F:→ azman :板規9 以一日三篇且一週七篇為限 <===你違規了 05/14 07:20
3F:→ canonixus :『人脈』是很重要的!(要打好關係) 05/14 09:46
4F:推 johnq89 :加油 05/14 11:25
5F:噓 phterm :加油 05/14 15:14
6F:→ phterm :支持劉大會長出來競選總統 05/14 15:15
※ 編輯: kcta 來自: 122.254.59.7 (05/15 18:00)